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27884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区货车限行对象调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3-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区货车限行对象调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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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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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公安部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我市于2008年研究并制定有关市区货车限行政策,期间经过多次调整,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效。为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市货车通行管理,推进物流出城,缓解城区高峰期交通压力,净化城区环境,经调查研究,市公安局牵头并起草了《义乌市区货车限行对象调整实施方案》,在征求部门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4.公安部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调整内容

1.调整后,我市原限行政策中的限行区域、时间不变,限制对象货车不再以核载质量作为限行标准,调整为以货车牌照类型为限行标准,即原限行政策中“核定载质量为1.25吨以下(含)的轻型货车”调整为“蓝牌货车”;原限行政策中“核定载质量为1.25吨以上的货车”调整为“黄牌照货车(包括中、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

2.货车限行区通行证管理参照我市原货车限行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悬挂新能源牌照的货车不在本次限行政策调整范围内。

4.我市域道路全天禁止拖拉机通行。(依据:《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公安局关于对拖拉机实施全市道路限行的通告》)

四、适用范围

1.适用区域(限行区域):详见《2022年义乌市城区货运汽车限制通行区域图》。

2.适用对象:所有途经限行区域道路的违反限货政策相关规定的货车驾驶人。

五、其他事项

调整后的义乌市区货车政策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违反货车限行规定的货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计分1分的处罚。

解读机关:义乌市公安局

解 读 人:金汉超(联系电话:0579-8541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