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38734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政务服务数字化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5-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政务服务数字化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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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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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2021年第92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数字审批改革方案,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按照申请环节办事材料数字化、审批环节审批方式数智化、办结环节办事结果数字化“三环三化”要求,开始政务服务事项优化工作。为固化改革成果,规范改革路径,纵深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好办、易办、快办,制定《义乌市政务服务数字化试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21〕68号)、《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1〕78号)和《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浙委改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务服务数字化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数字化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数字材料进行自动办理或数字辅助办理并输出数字结果的过程。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指负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

(二)明确政务服务数字化的要点。政务服务数字化主要包括申报、办理和办结三个环节数字化。

(三)明确政务服务数字化应用范围。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及其申报、办理、办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路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受理或办理使用义乌自建系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持续迭代更新;系统由上级统一建设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持续向上级机关提出优化、改进建议。

(五)明确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以人脸、指纹、声纹等生物识别技术应用为基础的自然人身份认证体系和法人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的法人身份认证体系,推广电子签章应用,方便群众网上办事。政务服务涉及未成年人的,其账号可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注册、使用和管理,成年后交本人使用和管理。

(六)明确群众企业办事表单填报要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推进申报材料表单化,将申报材料内容转化为表单字段,与申报事项无关的内容,不得要求群众申报。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加强申报表单管理,表单结构应当精简、优化,相关字段应当规范、统一、应共享尽共享。

(七)明确群众企业办事提交材料要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推进申报材料数字化,统一材料数字化标准和规范。政府部门核发、发布、归集的证照、批文及其他文件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群众另行提交。

(八)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审批环节改革要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细化、量化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标准,根据不同情形建立相应数字办理模型,迭代升级办事系统,实现自动办理或数字辅助办理。

(九)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结环节要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实现证照、批文等办事结果数字化,加强数字化办事结果管理和共享,方便群众应用。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解读人:王冠军

咨询电话:0579-852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