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3873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务服务数字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2〕33号

  • 成文日期:

    2022-05-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2-0008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务服务数字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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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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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政务服务数字化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政务服务数字化试行办法

为深化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浙江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21〕68号)和《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浙委改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服务数字化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数字化指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交的数字材料实行全程智能办理或数字辅助办理并输出数字结果的过程。

政务服务审批部门指具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

数字材料指包含结构化数据的电子材料。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政务服务数字化适用范围

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办理、办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要求

(一)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办理使用义乌自建应用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持续迭代升级,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建设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改进建议。

(二)政务服务事项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应当推进跨应用协同办理。

因时间、协同事项办结或其他因素触发,可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智能办理或主动办理的,应当予以全程智能办理或主动办理。主动办理应当事先取得申请人的同意。

(三)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建立数字身份认证体系,推广电子签章应用,方便申请人网上办事。

政务服务事项涉及未成年人的,其账号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注册、使用和管理,成年后交本人使用和管理。

有关身份认证主管、应用部门应当加强数字身份认证推广和应用,加快实现自然人、法人数字身份认证全覆盖。数字身份认证方式应当符合《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当推进申请材料表单化,将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转化为表单相应字段。申请表单结构应当精简、优化,相关字段应当规范、统一。

确需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推进申请材料数字化,统一数字化材料格式标准和填报规范,方便申请人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和提交。

政务服务审批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数字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或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或填报。

(五)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和推广识别技术应用,把纸质材料、图片等转化为数字材料。推动数字地图开发应用,实现地址字段、地图材料的规范化、数字化。推动数字合同开发应用,实现合同材料的数字化。

(六)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当细化、量化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标准,持续优化数字化办理模型,迭代升级相关应用,实现全程智能办理或数字辅助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实行数字辅助办理: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不能按信用承诺制有关规定办理的;

2.办事材料暂时未全部实现数字化的;

3.办理条件、标准复杂难以量化的。

除以上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实行全程智能办理。

(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现场勘查的,应探索视频勘查取证模式。需专家论证、评审等特别环节的,应探索视频论证、评审等方式。

(八)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当实现证照、批文等办事结果数字化,加强办事结果共享和应用。

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当实现存量证照、批文等结果数字化。

(九)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办理、结果相关数据的归集、分析和应用,为政务服务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四、其他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数据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不断提升全市政务服务数字化水平。

(二)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