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36896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快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5-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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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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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1年8月,浙江省部署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农业科技和农业机械为切入点,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迭代升级。2021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 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政发〔2021〕39号),要求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增加农业科技、农业机械、种业、高标准农田等方面的财政投入。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高质高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加快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 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政发〔2021〕39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包括八大部分18条具体举措、附则及两个附件,重点从四个方面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农业高能级平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平台项目的,根据上级财政支持资金规模按照不超过1︰1进行配套。对市级认定的农业综合园区、“双强”示范畈,每个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的美丽田园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80%补助。通过对以上四类平台项目进行补助,推动形成“1(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2(万亩农业综合园区)+10(“双强”示范畈)+100(项目)”现代农业发展格局。

二是农业“标准地”改革。实行农业“标准地”差异化政策。取消对评估合格农业“标准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新设置农业“标准地”考核奖励,考核结果分“ABCD”四档进行运用。种植水稻(旱粮)的“A”类、“B”类“标准地”,粮食生产补贴标准分别上浮10%、5%奖励,“C”类补助标准不变,“D”类补助标准下降5%,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种植其他作物的“A”类、“B”类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通过奖优罚劣,推动农业“标准地”提质增效。

三是农业“双强”发展。从农业科技、农业机械、新型农业主体培育,农业优品提升等四个方面入手,加大对农业科技应用推广、数字农业发展、农业“机器换人”、农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农业龙头企业、规范性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农业品牌建设和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方面的补助力度。其中,为提高农业“标准地”“双强”含量,本政策明确农业“标准地”项目建设农用连栋钢架大棚、田间管网、玻璃温室等农业设施,补助标准高于非农业“标准地”项目5—150元不等,既引导农业“标准地”项目发展设施农业,又带动其他业主加入农业“标准地”。

四是农业稳产保供。紧扣粮食安全“国之大者”,提高稻、麦、旱粮、油菜的补助标准。对连片种植20亩(含)以上的蔬菜经营主体,每年给予1000元/亩补助。对养殖业发展等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等于或高于2020年疫情稳产保供政策。紧扣耕地保护利用,新设“非粮化”整治复种补助,针对当前“非粮化”整治后耕地基础条件较差、业主复种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取消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符合要求的种粮主体每年200元/亩的补助政策,调整为对“非粮化”整治后复种粮食的主体每年给予200元/亩补助,加快“非粮化”整治后复耕复种。紧扣农业绿色生产,对施用商品有机肥、配方肥等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

四、关键词解释

1.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下达创建任务且含有上级扶持资金的农业平台项目,镇(街道)、国有企业、农业企业等组织建设的农业综合园区,镇(街道)组织建设的农业产业特色基地,市级立项的美丽田园项目。

2.农业“标准地”:是指全市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代农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在土地流转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进项目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耕地。

3.农机示范应用项目:是指经农业农村局立项的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数字农机应用基地等项目。

4.农业“标准地”数字化配套设备:是指在农业“标准地”上根据义乌市农业“标准地”数字化应用项目要求进行安装建设,与农业“标准地”数字化应用互联并提供相关数据的农用物联网设备。

5.畜牧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是指经农业农村局立项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畜禽屠宰场(厂)新建或提升改造项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等。

6.“非粮化”整治:是指2020年以来实施的对花卉苗木、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等三类“非粮化”的整治。

五、注意事项

政策有效期方面,考虑到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及与农业“双强”行动配套等因素,本意见适用2022年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执行标准方面,本意见与其他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这是红线要守牢。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立项的其他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六、适用范围

义乌市农业领域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解读机关: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李霞(联系电话:8998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