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55471653W/2022-47655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义乌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义建局〔2022〕125号

  • 成文日期:

    2022-06-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16-2022-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义乌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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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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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水平,激励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创优争先,树立精品工程意识,为我市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和质量强市贡献建设力量。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量大面广的实际,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差异化监管机制,我局制定了《义乌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9日

义乌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水平,激励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创优争先,树立精品工程意识,为我市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和质量强市贡献建设力量。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量大面广的实际,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差异化监管机制,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对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企业分类排名)。

三、本办法以考核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方面管理水平为主,辅以无欠薪、创建、五水共治、扬尘治理等工作。

四、市建设局负责考核评价结果的录入和发布,义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具体项目考核评价工作。

五、考核主要内容为: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评价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评价,满分100分。

六、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评价,主要包括: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优质工程、标准化工地等。

良好信息加分,对照《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评分,最高30分。

考核评价范围为我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相关良好信息。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 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七、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评价,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对照《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3)扣分,初始分70分。

考核评价范围为我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相关不良信息。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八、考核评价原则上以季度为考核周期,市建设局根据各企业每季度承建所有项目的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综合形成该企业当季度考核得分。

综合得分=良好信息评价得分+(70分-不良信息扣分数)。

九、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按照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评价标准,直接进行量化评分。良好信息或不良信息加扣分有效期以文件落款时间起算为准。

十、良好信息依企业申请加分,企业填写附件4向市建设局质安科申请加分,质安科在每周周一、周三进行审核并完成系统录入。不良信息由市建设局作出扣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录入,涉及市场行为的不良信息扣分由市场科负责录入,涉及具体项目不良信息扣分的由质安科负责录入。

十一、企业行为考核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得分按照企业每季度最后1个自然日24时的考核评价结果计算。

(一)A(优秀):所在评价主体类别综合得分排名前20%(含本数);

(二)B(良好):所在评价主体类别综合得分排名前20%(不含本数)-70%(含本数);

(三)C(一般):所在评价主体类别综合得分排名前70%(不含本数)-90%(含本数);

(四)D(较差):所在评价主体类别综合得分排名前90%(不含本数)以下。

十二、评价结果于顺延季度的前7个工作日内在义乌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发布。

十三、本办法施行前企业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按附件1、2相关条款进行追溯。

十四、落实扶优机制,对考核评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企业评优评先、工程验收过程中予以支持配合。

十五、落实惩劣机制,对考核评级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十六、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布的企业考核评价信息存在错误或已超过时效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十七、市建设局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公布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

十八、建筑施工企业行为考核评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被考核企业要实事求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一经查实考核内容有弄虚作假的直接将当季考核评价为D级。

十九、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调整系数表

          3.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4.企业良好信息加分申报表

          5.义乌市施工现场考核整改通知书

          6.义乌市施工现场考核扣分告知书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序号

良好信息

分值

有效期

备注

1全国性

行业协

会表彰

奖励

1.1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12

24个月


1.2

国家优质工程奖

8

24个月

1.3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8

24个月

1.4

中国钢结构金奖

6

24个月

2优质

工程

2.1

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

10

12个月


2.2

市级优质工程(双龙杯)

6

12个月

2.3

县级优质工程(商城杯)

4

12个月

2.4

结构优质工程(义乌市级)

2

6个月

3标准化 工地

3.1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6

12个月


3.2

金华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4

12个月

3.3

义乌市级现场观摩会

2

12个月

3.4

义乌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2

6个月

备注: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有效期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分档附加调整系数,即良好信息加分有效期=附件2内对应加分项有效期*调整系数,调整系数见附件2。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调整系数表

项目类型

项目规模(平方米)

调整系数

备注

房屋建筑

10000以下(不含本数)

1


10000(含本数)-30000(不含本数)

1.5

30000(含本数)-50000(不含本数)

2

50000(含本数)以上

2.5


合同额(万元)

调整系数

备注

市政工程

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1


2000万元(含本数)-5000万元(不含本数)

1.5

5000万元(含本数)-10000万元(不含本数)

2

10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2.5

附件3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序号

内容

扣分

有效期

备注


1

企业存在附1的违法现场行为,并被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0.5

6个月



2

企业因各类管理问题,被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执法建议书的

1分

6个月



3

受到警告(不含简易程序)、市建设局通报批评的

2分

6个月



4

被处以罚款(不含简易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4分

12个月



5

企业暂扣许可证件的

6分

12个月



6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6分

12个月



7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6分

12个月



8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

12分

12个月



9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12分

12个月



10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

销相应行政许可的(严重失信)

12分

12个月



11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

12分

12个月



12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严重

失信)

12分

12个月



13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严重失信)

12分

12个月



14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

12分

12个月


15

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严重失信)

20分

12个月


16

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

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重失信)

20分

12个月


17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 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

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

20分

12个月


附1


序号

内 容

1.现场行

为-工程质

1.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2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见证取样,或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的,或试样的标识、数量、留置等不符合要求,样品留样封存不规范的

1.3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1.4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5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6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1.7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1.8

未建立、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的

1.9

未按工程特点编制相关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1.10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1.11

未按合格有效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

2.现场行

为-工程安

2.1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2.2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管的

2.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2.现场行

为-工程安

2.5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的

2.6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2.7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8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开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2.9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10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 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11

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承担施工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的

2.12

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卸、使用和

维修保养的

2.现场行

为-工程安

2.1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要求办理装拆告知手续的

2.13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15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2.16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17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2.18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2.19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现场行

为-工程安

2.20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2.21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22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2.23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或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2.24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2.25

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或各工种

操作规程的

2.26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台账资料不齐全的

2.2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现场行

为-工程安

2.28

总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29

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30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2.31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2.32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2.33

未按照本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2.34

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2.35

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3.现场行为

-无欠薪管理

3.1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3.2

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3.3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3.4

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3.5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3.6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或告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3.7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

3.8

用人单位未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3年的

3.9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配备劳资专管员

3.10

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及时签署有关文件及工程相关资料

4.现场行为

-文明施工及应急管理

4.1

施工现场未落实五水共治相关要求的

4.2

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治理7个100%要求的

4.3

生活区卫生环境脏乱差被媒体曝光的

4.4

在城市创建工作中的不配合或被相关部门通报的

4.5

在疫情防控、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应急管理工作中不执行相关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

附件4

企业良好信息加分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章)


资质证书编号


申 报 加 分 项

良好信息名称


良好信息描述

(时间、事件、证明单位或文件名称)


申请加分值


审  批  栏

核定加分值


承办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申报时需提交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附件5

义乌市施工现场考核整改通知书

义建考核〔   〕  号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内容参照附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质安站复查,逾期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签收人:                      

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                    

附件6

义乌市施工现场考核扣分告知书

编号: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内容参照附1)

,并对你单位下发了《义乌市施工现场考核整改通知书》(义建考核〔   〕  号),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根据《义乌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附件2第    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考核扣    分(有效期    月)处理。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签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