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91186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全流程免费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2〕46号

  • 成文日期:

    2022-09-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2-001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全流程免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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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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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全流程免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全流程免费办法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进一步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全流程免费。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1.在义乌市殡仪馆办理殡葬事宜的市内外死亡人员;

2.义乌户籍在异地死亡并火化,骨灰安放在义乌市内人员。

二、免费项目

1.义乌市域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的遗体接运;

2.殡仪馆3天以内的遗体普通冷藏;

3.临时告别厅;

4.花圈租赁;

5.普通炉火化;

6.骨灰盒(普通型);

7.殡仪馆骨灰寄存(1年以内);

8.政府全额投资的骨灰存放堂骨灰安放20年以内或政府规划生态葬区实施的生态葬(限义乌户籍人员享受)。

三、免费标准和方式

1.由义乌市殡仪馆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2.临时告别厅限使用一场(40分钟以内),租用悼念厅、守孝堂的,超出的租用费由丧户自行补足。

3.花圈租赁10只以内。

4.对使用拣灰炉火化的,超出普通炉火化的费用由丧户自行补足。

5.义乌市域外接运遗体的,费用由丧户自行负责。

6.普通骨灰盒300元以内(限殡仪馆内购买)。

7.使用殡葬车辆运送骨灰的(生态安葬除外),运送费用由丧户自理。

8.政府规划生态葬区实施的生态安葬费,由政府全额结算。

9.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由政府全额结算。

10.公安机关在办案件,因办案需要保留遗体的,超出免费标准的遗体普通冷藏费用由公安部门结算;公安部门办案结束,家属拒不火化的,所产生的免费项目及标准以外的费用由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11.生态葬和骨灰安放在市规划骨灰存放堂奖励不再发放。

12.如遇上级收费标准调整,免费额度相应随之调整。

四、办理程序

1.在义乌市殡仪馆火化人员,逝者亲属持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到义乌市殡仪馆业务大厅办理免除手续;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代为办理。

2.义乌户籍在异地死亡并火化,骨灰安放在义乌市内人员,未享受死亡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的,由逝者亲属持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火化证明、费用清单和财务收据到义乌市殡仪馆业务大厅办理免除手续。实际费用不超义乌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规定标准的,按实际产生的费用免除;实际费用超过义乌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免除。

五、经费保障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所免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六、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按季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经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年度预算项目经费中拨付。  

(二)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监督制度,定期对殡葬基本服务全流程免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假冒领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发改、公安、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四)各镇(街道)及村(居)和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节俭治丧、文明治丧。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义乌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义政办发〔201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