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34C/2022-496417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义乌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量化意见》的通知

  •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字号:

    义自然资规〔2022〕132号

  • 成文日期:

    2022-09-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63-2022-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义乌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量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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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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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然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工作,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及2019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矿产部分),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需求,形成《义乌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量化意见》,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量化意见》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义乌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量化意见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义乌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量化意见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情节

裁量标准

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违法所得0-5万

总面积0-4亩

耕地面积0-2亩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

没收违法所
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违法所得5-10万

总面积4-6亩

耕地面积2-3亩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罚款

违法所得10-15万

总面积6-8亩

耕地面积3-4亩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

违法所得15-20万

总面积8-10亩

耕地面积4-5亩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5%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违法所得20-25万

总面积10-14亩

耕地面积5-7亩

永久基本农田0-0.5亩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

违法所得25-30万

总面积14-16亩

耕地面积7-8亩

永久基本农田0.5-1.5亩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罚款

违法所得30-40万

总面积16-18亩

耕地面积8-9亩

永久基本农田1.5-3亩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0%罚款

违法所得40-50万

总面积18-20亩

耕地面积9-10亩

永久基本农田3-5亩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5%罚款

2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违法所得0-10万

总面积0-3亩

耕地面积0-1亩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20万

总面积3-5亩

耕地面积1-2亩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罚款

涉及永久  基本农田

违法所得20-30万

总面积5-10亩

耕地面积2-5亩

永久基本农田0-0.5亩

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

违法所得30-40万

总面积10-20亩

耕地面积5-10亩

永久基本农田0.5-3亩

并处违法所得24%罚款

违法所得40万以上

总面积20亩以上

耕地面积10亩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3-5亩

并处违法所得28%罚款

3

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

涉及土地0-1亩

可并处1.5万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涉及土地1-2亩

可并处2.5万罚款

涉及土地2-3亩

可并处3万罚款

涉及土地3-4亩

可并处3.5万罚款

涉及土地4-5亩

可并处4万罚款

涉及土地5亩以上

可并处4.5万罚款

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占用建设用地

0-5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10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0元罚款

10-20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面积20亩以上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50元罚款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面积0-2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面积2-5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50元罚款

面积5-10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罚款

面积10亩以上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50元罚款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面积0-1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面积1-2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50元罚款

面积2-3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罚款

面积3-4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50元罚款

面积4-5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700元罚款

面积5-6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750元罚款

面积6-7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800元罚款

面积7-8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850元罚款

面积8-9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900元罚款

面积9-10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950元罚款

面积10亩以上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999元罚款

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

面积0-3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900元罚款

面积3-5亩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950元罚款

面积5亩以上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5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面积0-1亩

并处每平方米150元罚款

交还土地。

面积1-2亩

并处每平方米250元罚款

面积2-5亩

并处每平方米350元罚款

面积5亩以上

并处每平方米450元罚款

6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面积0-1亩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6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面积1-2亩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7倍的罚款

面积2-3亩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5倍的罚款

面积3-5亩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9倍的罚款

面积5亩以上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9.5倍的罚款

7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轻度破坏(不考虑面积)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面积0-2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2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5倍的罚款

面积2-4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7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的罚款

面积4-6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2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5倍的罚款

面积6-8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7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7倍的罚款

面积8-10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7.2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7.5倍的罚款

面积10亩(不含10亩)以上(耕地种植条件受损未达到严重程度)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7.7倍的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轻度破坏(不考虑面积)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的罚款

面积0-1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1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3倍的罚款

面积1-2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4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6倍的罚款

面积2-3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7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9倍的罚款

面积3-4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2倍的罚款

面积4-5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3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5倍的罚款

面积5亩(不含5亩)以上(耕地种植条件受损未达到严重程度)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7倍的罚款

8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未破坏种植条件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1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5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2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3.5倍的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3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4倍的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3-4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4.3倍的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4-5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4.6倍的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4.9倍的罚款

涉及破坏种植条件

轻度破坏(不考虑面积)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面积0-1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1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3倍的罚款

面积1-2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4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6倍的罚款

面积2-3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7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9倍的罚款

面积3-4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2倍的罚款

面积4-5亩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3倍的罚款

重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5倍的罚款

面积5亩(不含5亩)以上(耕地种植条件受损未达到严重程度)

中度破坏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7倍的罚款

9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应复垦土地面积0-1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5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应复垦土地面积1-2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3.5倍的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2-5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的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5倍的罚款

10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应复垦土地面积0-1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5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应复垦土地面积1-2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3.5倍的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2-4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的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4-8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3倍的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8-10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6倍的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10以上亩,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9倍的罚款

1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擅自采矿的,擅自 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 重要价值的矿区范 围采矿的,擅自开 采国家规定实行保 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违法所得5-10万元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违法所得10-13万元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违法所得13-15万元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罚款

违法所得15-18万元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0%罚款

违法所得18-20万元或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5%罚款

12

买卖、出租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违法所得0-3万元

处以违法所得15%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3-5万元

处以违法所得25%罚款

违法所得5-8万元

处以违法所得45%罚款

违法所得8-10万元

处以违法所得65%罚款

违法所得10-15万元

处以违法所得75%罚款

违法所得15-20万元

处以违法所得85%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处以违法所得95%罚款

注:1.本量化意见违法情节中的上限,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不包括本数;其余均包括本数。                                                                                                                                                                    2.对于存量且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3.如存在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在此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4.文件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根据浙政【2008】39号及浙政办发【2014】25号规定,为每平方米56元,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涉及的土地复垦费目前无上级部门统一规定,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确定。                                                                                                                  5.其余未涉及的处罚事项仍按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义自然资规发[2022]132号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义乌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量化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