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303G/2023-434788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义教基〔2023〕1号

  • 成文日期:

    2023-01-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4-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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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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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初中、小学,镇街教育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秩序,优化工作程序,现结合《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22〕18号)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转学工作基本原则和条件

学生获得转学安置的前提是所申请的意向学校须有空余学位。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位空余情况,对申请人按条件依次安置,额满为止。

(一)基本原则

1.公办小学、初中原则上只接受“房户一致”的户籍迁移学生转学申请。

2.已在我市公办小学、初中或实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小学、初中就读的新迁入集体户学生,原则上不再接受转学申请(符合“长幼随学”的除外)。

3.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是已在全国学籍系统注册的在校学生。

4.学期中途、寒假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小学或初中的起始年级、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安排转学。

5.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6.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7.学生获得转学安置后,同一学段内不再接受转学申请

(二)申请转学条件

符合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市外转回市内入学的原义乌户籍学生;

2.因家庭新购房落户等而改变学生户籍的;

3.符合“长幼随学”的集体户学生;

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学校就读且该学生已经办理义乌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5.军人子女、人才子女等政策性安置的。

二、转学操作规定

转学安置到公办学校的,按“市外就读回原籍”——“房户一致”——“有户无房”依次排序安置,同等条件下按照学生落户时间排序安置。

1.在市外就读的原义乌户籍学生,向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若学区学校无空余学位,由所在镇街教育服务中心按新生录取规则统筹安置。

2.“房户一致”的户籍迁移学生,向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在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按落户时间排序安置。无法安置的,可向所在镇街教育服务中心申请,在该镇街内统筹安置。安置完成后,该处房产三年内不作为其他学生转学条件。

3.符合“长幼随学”在本市就读的集体户学生,向同胞兄弟姐妹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该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进行安置。若该校无空余学位的,不接受申请且不进行统筹安置。

4.市外新迁入本市户籍且原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向镇街教育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原则上在该镇街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内统筹安置。若相应镇街内无法统筹安置的,可进行跨镇街统筹安置。

5.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有学位的前提下,可接收持有义乌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学生进行转学安置。

6.家长申请转学期间,各公民办学校不得将学籍做减少处理,待开学报到后做相应学籍系统操作。

7.家长需提交真实有效材料,一旦核实瞒报或谎报,取消资格并上报公安机关。

三、转学办理时间及所需材料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手续。具体为:

1.8月23日至25“市外就读的原义乌户籍”“房户一致”的学生户口本、房产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向学区学校申请原在市外就读的集体户学生凭户口本向所在镇街的教育服务中心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8月26各公办学校房户一致”按户籍迁入时间实施排序安置无法安置的上报镇街教育服务中心。

3.8月28镇街教育服务中心根据辖区内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实施未安置学生的统筹安置

4.8月2930日接收学校通知家长,全市转学安置工作结束。

本意见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

 

                                义乌市教育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