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522T/2023-540898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水域保护办法

  • 发文机关:

    义乌市水务局

  • 发文字号:

    义水务〔2023〕135号

  • 成文日期:

    2023-10-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18-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水域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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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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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市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等方面功能,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有效地助推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水域定义与管理职责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池塘)、人工水道、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水域分为重要水域和一般水域两类。

水域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辖区内水域保护的行业监管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水域巡查和保护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二、水域保护规划编制

(一)市水务局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编制全市水域保护规划,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水域保护规划经征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市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市水务局同意。

三、水域管理和保护

(一)市水务局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划定重要水域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市水务局牵头建立义乌市水域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统一归类、统一编码、统一格式”的标准,绘制水域管理一张图,对全市水域进行登记。现有、占用、新增、替代水域均按经纬度坐标,标注在水域一张图上,实现全市水域可视化动态管理。 

(二)镇(街道)应加强辖区内水域巡查和保护,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占用水域情况,确保《义乌市水域保护规划》中规划的镇街基本水面率年度不减少。各平台管理机构应配合属地镇街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三)市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借助遥感等科技手段,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市水域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非法占用水域事件,确保我市基本水面率不减少。

四、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平衡措施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其建设单位应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补救措施或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优先在项目区内开展水域占补平衡),确保水域面积容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确需占用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最大程度地开展项目内水域挖潜工作,使因工程建设水域面积和容积减少值降至最低。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涉及水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书面征求市水务局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中落实水域占补平衡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做好新增水域工作。

五、水域管理库的建立与应用

(一)水域管理库的建立。市水务局负责建立市、镇(街道)两级水域管理库。水域管理库内主要设置重要水域和一般水域两类指标水域面积(指标水域面积=新增水域面积-减少水域面积)。

(二)水域管理库的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水域管理库的管理,及时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对新增水域进行联合验收并予以登记;对依法批准占用的水域及时进行销号。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新增的水域按出资比例分别纳入市、镇(街道)两级水域管理库;非政府投资项目新增的水域,根据需要,经建设单位同意,可由政府回购新增水域(回购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建立指标管控制度。同级水域管理库内重要或一般水域指标有盈余时(即指标水域面积>0),市水务局在确保被占用水域所承担的功能能被等效替代的前提下,可将盈余部分指标用于同类水域的占补平衡,盈余的重要水域指标可用于一般水域的占补平衡。

(四)水域管理库的应用。水域管理库内的盈余水域指标主要用于解决我市重点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基本民生保障工程以及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水域占补。使用市级水域管理库盈余水域指标,应事前取得市水务局书面同意;使用镇级水域管理库盈余水域指标,应事前取得所属镇(街道)书面同意,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镇(街道)基本水面率为各镇(街道)水域保护的重要指标,纳入镇街主要领导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各有关单位、镇(街道)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水域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