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29949043U/2023-542031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社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发文机关: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发文字号:

    义卫发〔2023〕017号

  • 成文日期:

    2023-11-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58-2023-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社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3-11-14

访问次数: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现将《义乌市社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义乌市发展改革局

义乌市教育局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义乌市建设局

2023年11月13日


义乌市社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新建及已建社区住宅区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新建拆迁安置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小区) 、已建居住区(包括老旧改造小区、既有住宅小区等各类居住区) 、大型商贸区及产业园区配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配建要求

(一)总体要求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属于社区级服务设施,根据社区建设规划、人口数量及现有资源等情况进行统筹,与幼儿园、社区卫生站、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配套用房等共同构成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托育需求较低的地区,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至500 -800米。新建配套婴幼儿照护设施与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二)规划配建指标

1.新建居住区。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按不少于15平方米 / 百户且不少于200平方米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以及相应的室外活动场所。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6平方米,生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3平方米。

2.已建居住区。已建居住区按不少于10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150 平方米的要求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以及相应的室外活动场所。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4平方米,生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低于3平方米。

3.大型商贸区及产业园区。大型商贸区或专业市场以及产业园区,员工规模每达1万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处。

(三)选址及改造要求

1.选址方面。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增长、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选址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主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主入口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婴幼儿活动用房应布置在三层以下,首选一层,有直接天然采光,并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 小时,宜设置通风设施,应满足婴幼儿生活、照护等功能需要,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2.存量房屋设施改造。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利用居住区服务设施用地开辟空间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利用居住区服务设施用地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不局限于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等业态毗邻。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允许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活动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工业用地中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举办嵌入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改造现有存量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同意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使用期限。

(四)竣工要求

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门窗、厕所、厨房、水电气、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地面、墙面等饰面工程完工。

三、配建程序

(一)规划设计

1.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在建设条件集成阶段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配建标准纳入规划条件或出让合同。

2.在编制住宅小区设计方案时,承担配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同步编制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邀请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指导。在指导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卫生健康部门应结合当地人口现状、服务需求以及运营管理需要等,在设施位置、功能用房面积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3.在新建住宅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相关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在新建住宅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图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4.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承担配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变更设计内容如涉及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程序处理。

(二)竣工验收

1.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2.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 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在验收前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规范、质量标准要求情形的,可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并抄告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3.住宅小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管理范畴,经卫生健康部门专项检查且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四、移交程序

1.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产权(其中配套幼儿园及其托班按规定移交教育部门)。

2.项目所在地镇街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应当尽快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在相关数据平台上标注。

3.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照就近提供服务、落实配建标准、明确产权归属等原则,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问题。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增加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五、使用管理

1.住宅小区项目所在地镇街具体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使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应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主办者依据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建设及运行等财政补助。

2.拟实施公建民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镇街可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专业运营企业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

3.按照价格合理、质量保障、方便可及的普惠导向,综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形成政府指导性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

4.卫生健康、发改、教育、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注重协调配合,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建,并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用途。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