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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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义建局〔2023〕27号

  • 成文日期:

    2023-04-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16-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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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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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等文件,我局研究制定了《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简称公租房)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租房申请人应在义乌市居住生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义乌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具有义乌城镇户籍,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周年;在义乌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义乌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二)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我市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总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

(三)收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财产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规定数额(我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商品房销售均价),家庭货币财产总额低于100万元;

2.申请人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价值低于15万元(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五)其他说明及要求: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主要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但低于100%的家庭)。

2.商品房销售均价,以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若统计部门无相关数据的,以房地产交易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3.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与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4.申请人应具有义乌城镇户籍或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中国公民,才计入公租房保障人数享受相应的保障面积;义乌城镇户籍,是指落户于我市城区及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区划代码为111、121);《浙江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应为义乌市。

5.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6.除上述申请家庭外,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按其规定实施。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已获批集体宅基地;

(二)系服刑在押人员;

(三)申请时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下列房产应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的房产);

(二)因离异分割、转让等转移或注销未满5年的房产;

(三)因继承、受赠、离异分割、分家析产等取得的房产;

(四)新建商品房预售等取得期房(含拆迁安置房);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房产。

申请人隐瞒本款所列的房产情况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四、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

(2)线下窗口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户籍地(外来务工人员到居住地)的镇、街道窗口申请。

2.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可通过申请界面扫描上传。需提交材料见下表:

申请类型

主要申请材料

其他材料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

3. 车辆保险单或发票(限有车辆家庭)。

1.属于优抚优先保障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

2.申请租赁补贴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无法通过线上提交的可通过线下补正)。

新就业无房职工/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

3.车辆保险单或发票(限有车辆家庭);

4.毕业证、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理、初核。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核工作。

1.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业务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住房保障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等线上方式开展住房、收入及财产等基本情况核对、复核活动。相关职能部门须函告住房保障部门实施,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依托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住房保障部门无法通过线上审核或对线上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论。具体部门职责及办理时限如下:

1.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成员的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情况,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婚姻状况等情况,11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或审核结论。

2.建设局负责核查申请人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情况,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3.自规局负责核查申请人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房屋和土地登记信息)及转移、注销等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4.人力社保局负责核查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职称及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5.教育局负责核查申请人的学历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6.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申请人的市场主体基本情况(企业注册、股东股份、出资额等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7.公安局负责核查申请人的户籍、《浙江省居住证》、车辆登记转移(含购置价格)、服刑在押等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8.残联负责核查申请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认定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9.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成员的残疾军人、优抚对象等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10.法院负责核查申请人的离异审判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11.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内容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审查工作,及时出具审核结论。

(四)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联审结果汇总审核,出具审核结果。将审核符合的保障对象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审核不符合的保障对象,通知并说明理由。

1.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2.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人可自接到审核结果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不应超过2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六)送达。住房保障部门可通过网上公告,或快递、短信等方式告知审核结果。

五、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保障方式

(一)公租房可以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一轮保障周期为3年。单独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精神(智力)残疾三级及以上人员、因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等曾被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人员,原则上以租赁补贴方式保障。

(二)公租房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制度。在满足优先条件下,以受理时间统一排序,一轮保障周期届满轮候结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轮候期间按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其他家庭轮候期间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在一轮保障周期内允许调整一次保障方式。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申请调整为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须先腾退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申请调整为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不再参加轮候。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申请调整为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以申请调整时间参加轮候。

六、公租房配给管理

(一)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包括集中分配、动态分配等方式,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完成配租。

1.集中分配:当公租房批量房源推出时按相关配租方案执行。

2.动态分配:零星房源推出时,在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三孩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优先原则下,按轮候序号进行配租。

3.配租标准:1至2人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户型,3人及以上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户型。

4.承租人分配入住前,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做好房屋检查与维修,能够正常使用的方可交付给承租人。

5.选房结束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编号、出租人信息、承租人信息、公租房信息(含地址、面积、设施等情况)、租赁期限及用途、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房屋使用及修缮、房屋退出与验收、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在30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6.公租房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缴纳租金,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按时足额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公租房承租人逾期未缴纳上述费用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按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公租房保障对象相应责任。

7.公租房配租对象未按通知参加选房或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应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保障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二)租赁补贴

1.发放对象须在义乌市域范围内租赁住房,且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在140㎡以下。

2.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至申请人义乌市市民卡关联银行账户,按季度发放至保障周期届满为止。实际房屋租赁期限少于保障周期的,按照实际房屋租赁期发放租赁补贴。实际支付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标准发放。

3.申领材料:提供申请人的义乌市市民卡关联银行账号、租赁发票,承租城镇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承租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含批地建房审批表等)等。

4.住房保障部门应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补贴合同。合同应明确合同编号、合同双方信息、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补贴发放方式及时间,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三)租金(租赁补贴)分档差别化保障

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家庭收入、申请类别等情况,按四档标准给予差别化保障。符合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三孩家庭,享受上一档保障标准优待。

1.下列公租房保障家庭,享受第一档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2.下列公租房保障家庭,享受第二档保障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且无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保障家庭成员有二级及以上残疾;

(2)保障家庭成员有特殊病种且有高额医疗费支出(高额医疗费支出是指申请保障前12个月,自费医疗部分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3.下列公租房保障家庭,享受第三档保障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且无价值7万元以上非营运机动车辆。

4.下列公租房保障家庭,享受第四档保障标准。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四)保障面积核定

公租房按人保障、按户配租。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每户保障36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核定保障面积应以保障面积标准为基础,扣减经认定的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

(五)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1.公租房租金

月公租房租金=核定保障面积×市场基准租金×保障内租金系数+(公租房面积-核定保障面积)×市场基准租金×保障外租金系数

2.租赁补贴

月租赁补贴=核定保障面积×租赁补贴租金标准

七、公租房租后管理

(一)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

2.租金收缴和房屋管理事项;

3.维修养护事项;

4.其他管理事项。

(二)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结果和决定,及时做好租金调整或通知腾退等工作。对搬迁期满不腾退的家庭,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三)公租房巡查检查。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采集住户基本信息,建立公租房房源档案,落实租后巡查检查工作。

1.建议每半年开展1次入住房源的巡查检查。每季度开展1次空置房源的巡查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着重巡查。

2.重点开展以下方面巡查并做好记录:

(1)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等违规使用公租房情况;

(2)改变原有设施设备布局以及损坏固定装置等情况;

(3)因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等情况;

(4)违法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等情况;

(5)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等情况;

(6)空置房屋被侵占等情况;

(7)其他巡查内容。

3.房屋巡查检查情况应做好汇总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将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报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查处。

(四)公租房物业维护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监管。

1.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承租的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

2.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室内易损设施设备等维修或更换,可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并按约定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八、公租房动态管理

(一)动态管理。对保障家庭人口、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标准、取消保障(轮候)资格等决定。主要分为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两种方式。

1.保障对象主动申报

公租房实行保障周期届满审查制度,保障家庭应当在保障周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资格复核。

保障期内有以下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主动申报。

(1)保障对象取得房产(含期房)或审批集体宅基地;

(2)保障对象购置非营运机动车辆、企业投资(认缴);

(3)保障家庭有人口、户籍、婚姻、社保等状况发生变化。

住房保障部门按保障对象申请或申报进行资格复核。未申报或不配合保障资格复核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相关家庭的保障资格。

2.住房保障部门核查

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进行年度复核,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开展动态核查。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保障标准或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

(二)动态核查结果,按以下方式分类执行:

1.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

(1)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转让取得房产,购买车辆,企业投资(出资认缴),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2)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市、居住证全部失效等;

(3)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停止在我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调整保障人口或保障标准:

(1)共同保障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取得房产,购置车辆,企业投资(认缴),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2)保障家庭有成员户籍迁出本市区或居住证失效的;

(3)保障家庭有成员死亡的。调减后仅剩未满30周岁成年子女的,按复核认定调整保障标准。调减后仅剩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租金从主承租人死亡次月起至保障人员全日制学校毕业全额减免;

(4)申请家庭有离异情况,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可按双方约定的续租权利申请原住房复核,无法提供约定材料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申请人申请进行原住房复核。经复核符合保障的,按复核认定调整保障标准。

3.保障期内,因人口、住房面积、收入财产、车辆等变化导致保障标准发生变化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调整。

4.其他情况酌情处理。

5.调整时间。因情况变化需调整保障标准的,可自保障对象申报后次月起调整。

九、其他说明

(一)服刑在押人员,不享受公租房保障。已保障对象自发现之日次月起退出公租房保障。

(二)保障对象因购买汽车取消保障的,自退出保障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三孩家庭,指申请人双方应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已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三个子女(现有子女数),第三个子女的出生或收养日期应在2021年5月31日(含)以后。

(四)整体配租或经市政府同意其他方式准入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租赁需求,制定具体方案公布实施。

十、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以及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依规接受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等的核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租房、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依法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已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限期退回。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腾退,并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依法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在情况;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或存在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并拒不改正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四)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通知送达。住房保障部门可凭公租房申请人登记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通过短信通知或快递送达等方式,通知保障对象办理具体业务或告知权利义务。保障对象如需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内容,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备登记。擅自变更导致相关业务无法办理或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

十一、 文件中住房转让等相关年限规定均为周年,期限计算至受理之日的上月底止。本细则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十二、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0日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