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3-515922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23〕18号

  • 成文日期:

    2023-04-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3-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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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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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辖区内纳入“公路基础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及村道。

二、基本原则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遵循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强化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实行在市统一领导下的“县道县管、乡(村)道镇街管”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三、职责分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以市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负责统筹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的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应急、自规、建设、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镇(街)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交通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日常管理经费由镇(街)负责落实。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上级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

(三)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履行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对各责任镇街的考核,并通报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四)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及养护工程工作;

(五)负责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复;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及养护工程工作;

(二)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隧道)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管养公路的养护计划,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做好辖区内县道及以上的新改建、养护工程等项目的配合、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

(五)在公路显要位置设立路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四、养护规范

(一)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灾毁修复三个方面。具体规范要求如下:

1.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及应急处置等。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桥隧等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等,列养率达到100%。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等有关规定执行。

2.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和提升改造工程、病危桥(隧)维修。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路面技术状况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全面消除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桥梁(隧道),争取当年处治率100%,积极开展三类桥梁(隧道)分批改造,逐步消除三类桥,确保一、二类桥梁比例达90%以上。实现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应当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等有关规定执行。

3.灾毁修复:公路发生灾毁后,应立即督促养护单位迅速组织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较大的修复工程按专项工程实施设计、招标。

(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智慧化方向发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可通过招投标约定等方式签订长期养护合同,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环境。

(三)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养护工程需采用合规的采招方式,由具有公路养护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同时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四)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应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落实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伤保险制度。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街)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做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一隧一档、一坡一档”;镇(街)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养护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各镇(街)应积极推进养护管理的数字化改革工作,并建立养护管理信息数据库。将数据接入管理系统或向上级单位推送时,应按照业务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数据接入,并注意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接入原始数据。每类数据均应通过相关编目后根据编目进行规范接入。

(九)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五、资金保障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市、镇公共财政预算,由归口部门负责使用。资金来源有以下三个渠道:

1.上级养护补助资金;

2.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3.镇(街)自筹资金。

(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在补助标准总额内按实报账结算。

1.日常养护:县道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全额保障,每年编制日常养护经费预算报财政审核。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属地镇(街)负责,市财政以补助方式保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乡道1.8万元/公里,村道1.35万元/公里。按照补助标准年内分季预支付至60%,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支付剩余经费。

2.养护工程:县道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全额保障,每年编制养护工程经费预算报财政审核。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经费由属地镇(街)负责,市财政以奖补方式予以保障。补助标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控制结算审计价的60%;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按期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的、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上报工程结算资料的,分别再给予标准控制审计结算价10%的奖励,共计30%,其余部分资金由各镇街自行承担。且奖补资金乡道、村道(挡墙除外)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公里、80万元/公里;桥梁维修、拆除重建部分桥梁结构、隧道维修分别不超过0.2万元/平方米、0.35万元/平方米、1万元/延米;超过部分,由属地镇(街)负责筹措落实。大陈镇、赤岸镇、义亭镇、上溪镇作为全市4个加快发展镇,上述相应补助标准提高10%。

3.改建工程、灾毁修复工程(含桥梁、隧道整体拆除重建工程)按照《义乌市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方案(试行)》(义交〔2021〕58号)相关规定执行。

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3年内调整一次。编制养护资金计划和实施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六、养护监督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自查自检制度,同时主动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二)实行考核奖惩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镇(街)的年度考核。各镇(街)、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镇(街)的考核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并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拨付资金。

3.镇(街)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正确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的管理职责,确保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强制村民出资出料、投工投劳,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在履行养护职责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附则

1.农村公路养护经费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2.市域范围内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义乌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