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3-520148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水利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23〕22号

  • 成文日期:

    2023-05-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3-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水利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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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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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践行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水利行动计划的部署要求,推动新时代义乌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幸福河湖生态保护能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水库山塘除险加固

市属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市财政补助100%,镇街、村集体所属水库市财政补助90%。

上溪镇、大陈镇、义亭镇、赤岸镇病险山塘综合整治项目市财政补助80%,其他镇市财政补助65%,各街道市财政补助50%。

二、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延伸新建工程建设资金按市财政50%、供水企业50%比例分担。由市财政直接出资建设道路配套的新建供水管网资金,市财政和供水企业各承担50%,市财政补助资金列入道路工程投资概算。

农村点、片状供水工程,市财政补助90%,其余由镇街、村筹集。

在自来水供水的农村,平面管网和“一户一表”改造资金由市财政、供水企业、村(村民)按照7︰2︰1的比例共同承担,但2016年1月1日前开工的按照6︰3︰1的比例共同承担。在点、片状供水的农村,平面管网和“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市财政、镇街、村(村民)按照6︰3︰1的比例共同承担。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和村民筹资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等规定程序。

三、支持已建小区二次供水改造

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一户一表计量改造费用(不含计量装置费用)由市财政、供水企业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余改造费用由市财政、属地镇街、供水企业按7︰2︰1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支持全域分质供水行动

分质供水水厂建设项目市财政补助50%,DN200以上主管网市财政补助80%,小于DN200的支管网市财政补助60%。

五、构建幸福水网

市属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市财政补助100%,镇街所属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市财政补助80%,其他项目市财政补助60%。

水闸、灌溉机埠、灌溉主干渠道(管道)综合治理工程,市属项目市财政补助100%,各镇项目市财政补助65%,各街道项目市财政补助50%。

田间小型水利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各镇项目市财政补助80%,各街道项目市财政补助70%。

六、推进水利工程高标准运维

水库标准化管理和水库系统治理项目,市属水库市财政补助100%,上溪镇、大陈镇、义亭镇、赤岸镇市财政补助80%,其他镇市财政补助65%,各街道市财政补助50%。

水库维修养护经费,上溪镇、大陈镇、义亭镇、赤岸镇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市财政补助分别为每年 275元/万方、440元/万方,其他镇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市财政补助分别为每年 250元/万方、400元/万方,各街道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市财政补助分别为每年 225元/万方、360元/万方。

山塘、水闸、堤防、护岸、灌溉机埠、灌溉干渠(管道)维修养护经费,市属项目市财政补助100%,各镇项目市财政补助75%,各街道项目市财政补助60%。

七、提升基层水利管理能力

市财政对村级水务员的人员经费实行补助,上溪镇、大陈镇、义亭镇、赤岸镇每人每年补助4.86万元,其他镇每人每年补助4.05万元,各街道每人每年补助3.24万元。

小型水库巡查员和河道巡查员的人员经费市财政补助每座(条)每年10000元,山塘巡查员的人员经费市财政补助每座每年5000元。

八、实施全水域保洁

市属水域保洁经费市财政补助100%,其他水域保洁经费市财政补助60%。

九、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对小型农田水利末级工程实行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考核结果设置,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市财政分别补贴12元/亩/年、10元/亩/年、8元/亩/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贴,补贴对象为负责灌区维养工作的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主体。

十、鼓励节水示范载体创建

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和单位,奖励60万元。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得“金华市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单位(小区),奖励10万元(全额预算单位不享受奖励);获得“省级节水型单位(小区)”称号的,每家给予所在镇街奖励5万元。获得奖励后晋等升级的,按照每个档次差额部分给予奖励。省级节水型企业和金华市节水型企业由经信局负责奖励,其他节水示范载体由水务局负责奖励。

实施农业节水奖励,奖励对象为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放水员,节水比例在定额10%以内,奖励2元/亩;节水比例超过定额10%未超过20%,奖励3元/亩;节水比例超过定额20%的,奖励5元/亩。

十一、支持市政消防栓高效运维

供水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市政消防栓维修运行情况,委托审价机构出具运维费用审计报告,运维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十二、附则

(一)水务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重点对项目设计的合理性、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财政局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本意见相关项目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除财政全额补助项目外,设计费、监理费、政策处理费等工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市财政不予补助。

(三)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