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55345411A/2023-52216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义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字号:

    义农〔2023〕94号

  • 成文日期:

    2023-05-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65-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义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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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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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落实建后管护,保障农田基础设施正常发挥效益,经研究制定《义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9日 

义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落实建后管护,保障农田基础设施定期养护、即时维修,长久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义乌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前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有具体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建设等项目类型。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是指农田渠系、田间道路、泵站等各项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规划与设计

(一)项目建设选址。建设区域农田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建设区域外有相对完善的、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

(二)项目建设内容。因地制宜确定农田建设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田间灌溉渠系破损、灌溉引水设施缺乏等问题,重点打通田间断头路形成闭环,设置必要的下田设施、错车点和末端掉头点,提高宜机化。

(三)分档建设目标。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设计先行。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和粮食功能区调整结果,全面摸清辖区内农田基础设施实际情况,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切实提高农田建设项目合理性、可行性,综合农田地理位置、坡度、水源及基础设施现状和历年种植等情况,分档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按路沟渠设施完善度、土地平整度、田园美化度分为三档。第一档:基础保障型。具备基础的交通及灌排设施,满足最基础的农业生产需求。第二档:园田型。在具备较完善的农田设施的基础上解决土地落差、灌溉水源问题,田块连片集中,田块较平整,农业灌溉条件满足一般年景;第三档:美丽田园型。在具备田园型的基础上进行节水化、景观化,具备公园的特色,达到三生三产融合的要求,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

(四)项目设计文本。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按照本章项目规划与设计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设计(或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和管理、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项目法人应当对勘察及初步设计成果进行审核。

三、申报与审批

(一)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由业务精湛、资质优良的第三方设计单位出具项目实地勘查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提供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种粮大户意见。

纳入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二)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纳入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适时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四、组织实施

(一)各镇(街道)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二)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组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四)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六)项目法人为承担农田建设项目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法人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加强质量管理。

(七)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八)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实施质量终身责任制。

五、工程质量管理

(一)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任务、标准、工程和耕地质量及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监理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合理性进行评估。项目变更和调整应当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三)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测绘、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因测绘、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四)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专业配置等应当与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内容相适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六、竣工验收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2.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3.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4.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5.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二)项目建成后完工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按照《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执行。镇(街道)对完工项目进行自验合格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对初验发现的问题,由镇(街道)组织整改,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及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

(四)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并符合当地档案管理时限要求。

七、资金管理

(一)农田建设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镇(街道)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

(三)管护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由镇(街道)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统筹立项,镇(街道)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八、农田设施管护

(一)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建立“镇街为主体、村具体实施”的管护机制。各镇(街道)承担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主体责任,细化管护工作制度,明确管护第一责任人,确保农田设施定期养护、即时维修,长久发挥效益。

各镇(街道)与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进行登记、移交,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协议,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指导村民委员会与流入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明确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管护第一责任人。

(二)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镇(街道)应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因地制宜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措施,针对性推广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综合技术,推行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和土壤调节剂等措施,培育肥沃健康土壤,提升耕地基础地力,保障粮食生产能力。

(三)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内容包括:

1.农田水利工程。包括项目范围内的抗旱井、泵站、输水管道(含出水口设施)、渠道、渡槽、涵闸、输配电设施等。

2.农田交通工程。包括农田机耕路、农桥、过渠桥等。

3.附属设施。包括项目公示牌、工程标志等。

(四)负责管护工作的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工程毁损等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开展局部整修,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设备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镇(街道)协调原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管护者或使用者不得擅自对农田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变更用途,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基础设施的布局、现状和功能,能熟练掌握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维护要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修养护,及时填写巡查和维护记录,保证农田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管护人员应及时发现设备、设施故障和工程异常毁损等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问题扩大或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设施和工程正常、安全使用。

(五)对人为损坏的工程要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各镇(街道)应及时追究损坏人的责任,责令并监督做好修复或赔偿。

对因自然灾害出现的重大毁损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维修或排除方案报所辖镇(街道),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六)各镇(街道)应对农田基础设施所发生的一般养护不能解决的毁损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工程修复。养护维修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提升改造等。

(七)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管护资金主要用于水毁、年久失修、缺失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修建。

(八)各镇(街道)应加强管护项目档案管理,按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完工验收、审价审计过程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九)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结合辖区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物业化管护公司、保险机构参与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九、监督管理

(一)各镇(街道)要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镇(街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镇(街道)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镇(街道)应当加强项目各阶段信息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写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三)鼓励各镇(街道)引导农民参与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高标准农田各项工程设施按设计标准建成后,在常规维护条件下,整体工程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建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并及时反馈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五)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与上级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有不同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