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29949043U/2023-522018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发文字号:

    义卫发〔2023〕6号

  • 成文日期:

    2023-05-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58-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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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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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义乌市财政局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教育局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义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卫〔2022〕12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供给

(一)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全面落实《金华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金卫〔2020〕29号)精神。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对于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属于同层级行政部门办理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手续。鼓励养老机构建设医疗机构,引导养老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设立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机构,或在养老机构设立分院或医疗服务站,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等养老扶持政策。支持国有企业、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医共体) 管理,与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实现医养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到2025年,至少建有1所具有医养康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卫健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二)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供给。积极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新建或改建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与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体化或毗邻建设,集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服务。新建的“未来社区”,须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探索深化“1+14+X”形式医养结合机构服务体系(1家市属综合医院为老年医学龙头医院+1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家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卫健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资规局、建设局、医保局、残联)

(三)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鼓励未设置医疗机构的或医疗卫生服务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健康服务。合作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服务开展形式、频次、转诊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并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履约尽责。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双向转诊等服务。所有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签约率达100%。(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局、财政局、医保局)

二、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四)积极提升居家医疗服务。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政策。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推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实施,加强老年病预防和早期干预。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重点为签约参保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做好“五个一 ”(一个专业医护团队, 一份老年人健康档案,一次年度免费健康体检,一个年度健康管理方案,一个慢性病长处方)保障,为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四项重点”(家庭病床、家庭巡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提升化解风险能力,相关的医疗机构应为上门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责任险以及配置工作记录仪、定位追踪和一键报警等装置,为医务人员提供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卫健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义乌银保监组)

(五)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能力。建立全市老年健康指导中心,提高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能力。支持部分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老年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床位,开展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到2025年,二级(含参照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实现全覆盖,至少建设1个安宁疗护病区,各医共体至少一个基层院区探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责任单位:卫健局、财政局、医保局、发改局)

(六)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依托“浙里康养”等智慧养老平台,促进数字技术在医养结合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打造幸福便捷智慧健康养老生活圈。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支持开发智慧健康产品,鼓励配备智慧防火及紧急救援系统。探索在所有未来社区建设“智慧健康站”, 推进通过可穿戴设备和便携式、自助式健康监测等设备,重点对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开展基本健康状况动态监测。 (责任单位:卫健局、民政局、建设局、数管中心、医保局、经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七)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医疗保障、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等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要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及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单位:卫健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 加大政策支持

(八)完善多元投入保障。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要建立医养结合专项资金,落实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保障医养结合服务顺利开展。视情对老年医学科、安宁疗护、家庭病床等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与基本养老等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由政府按规定实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的,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费补偿,探索将收费补偿不足部分计入标化工作当量实行购买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其养老服务部分享受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医保局)

(九)加大保险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完善医保支持政策。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提高床日支付标准。落实老年人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将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相关诊疗和康复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开展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深化完善急性后期住院“PDPM点数法”付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的医疗床位开展养老服务,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逐步提高医保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开发适宜老年人特征相关保险产品,重点发展商业护理/照护保险或商业保险,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出台相关参与医养结合工作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医养结合领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医保局、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义乌银保监组、金融办)

(十)完善土地要素等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税费优惠、投融资、用地保障等各项支持政策。落实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优惠政策。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微小企业财税优惠等方面政策。对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依政策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根据区域内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和老年人健康养老的新需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医疗、养老等设施用地规划布局,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医养结合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加大国有资产支持养老服务力度,支持国有企业适合养老的自有物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招租方式、长租期和租赁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资规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卫健局、民政局、金融办、国资办)

(十一)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其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流程执行,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开展上门服务和院内养老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并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相关部门要支持医共体牵头单位制定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薪酬倾斜政策。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老年医学、安宁疗护服务岗位医务人员待遇激励机制。(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发改局)

四、 加强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领导力度。各相关部门应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到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医养结合工作协调机制。卫健和民政部门分别牵头推进医养和康养工作。财政部门落实专项经费保障。人社部门要完善医护人员绩效分配,把医养康养服务人员技能培训按规定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相关职业教育等工作。发改、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机构设施的统筹规划、用地需求和建设指导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经营机构的营业执照登记等工作。医保部门要支持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责推进各项工作。

(十三)加快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浙江大学“一带一路”国际医学院、义乌市卫生进修学校等相关学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招生规模,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统筹现有资源,探索医学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分级分类对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医养结合机构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增强护理人员的职业吸引力。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公益组织的支持力度。建立医养结合服务队伍激励机制,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落实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

本意见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