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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印发《规范后宅街道政府和村级组织 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后宅街道
后街办〔2023〕47号
2023-06-28
主动公开
GYWD99L-2023-0001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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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科室、共建委、社区,各村(居):
《规范后宅街道政府和村级组织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后宅街道政府和村级组织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
后宅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规范后宅街道政府和村级组织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后宅街道政府和村级组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推动采购工作深入开展,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义政发〔2012〕72号)、《义乌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7〕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采购管理的通知》(义农〔2021〕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现就规范政府和村级组织采购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一、采购范围和标准
(一)采购范围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列入街道政府采购范围。
2.村级组织采购是指村级组织使用村集体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小额工程材料物资、农业生产物资及用具、服务和日常用品等的行为。不得将工程类项目转为采购类进行拆分;不得拆分采购数量以降低金额预算。
(二)采购标准
1.下列货物、服务项目实行公开采购:
(1)街道采购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村级组织采购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采购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条件的采购项目可进入街道交易平台交易:
(1)街道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包含技术评审和商务报价确定中标人;
(2)街道采购预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且技术部分不需评审,完全以商务报价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3)村级组织采购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采购需提交的资料
(一)预算已确定(需备案的已报有关职能科室备案);
(二)采购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采购项目审批表;
(四)采购资金已落实;
(五)采购小组已成立;
(六)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记录(村民(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其他。
三、采购项目的审批及委托
(一)采购方式审批
1.进入市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申请其余特殊采购方式的,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2.进入街道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须经街道“三重一大”讨论并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限额以上申请其余特殊采购方式的,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3.采购限额以上经审批采用自行采购、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及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自行采购流程可参照《义乌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流程》。
4.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村级组织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以及自行采购方式的,须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经街道“三重一大”讨论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采购项目委托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如政府采购中心专业力量缺乏或代理时间紧迫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采购人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3.进入街道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统一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
四、采购项目管理和服务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街道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前须经司法所合法审查,再报街道财政财务办及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备案。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村级组织采购项目,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采购管理的通知》(义农〔202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街道采购项目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职能办(或共建委、社区)是货物(服务)归口管理科室;村级组织采购项目由村两委共同负责管理。采购项目应组建采购小组,街道采购的项目由各线分管领导,相关职能办(或共建委、社区)、专业技术等人员组成;村级组织采购的项目由网格指导员、网格长、村两委、监委会等人员组成。
采购项目小组应参与招标采购文件及方案的审议,严格合同签订、执行、验收、结算制度,切实加强履约和验收管理。
(四)采购公告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完整地发布。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送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街道财政办或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采购项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有关内容的,需报经下列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1.街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变更须按以下规定报批:
(1)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经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2)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及以上或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街道“三重一大”讨论决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村级使用集体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变更须按以下规定报批:
(1)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须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共建委(社区)审核并报街道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提交街道“三重一大”讨论决定后实施。
3.严格控制合同变更,若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必须按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和依据、数量及估算价等。
4.采购人应组织人员对变更内容的价格、性能等进行调查,确保变更后单价不高于合同约定,性价比不低于合同约定。如变更项目总金额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金额的,须经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六、履约和验收
(一)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必须及时组织验收。技术要求不高(指采购时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的)或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会同使用人自行组织验收;技术要求较高或者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人会同使用人邀请专家参与验收;技术要求复杂且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会同使用人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二)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项目资金管理,采购项目合同未经备案不得拨付采购款。采购人应凭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以及其他材料到街道财政办(或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付款手续,招标采购合同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备案过的为准。
(三)建立采购管理联合监督机制,由街道纪工委会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街道财政财务办(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相关职能科室等人员对采购工作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23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