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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关于印发《后宅街道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后宅街道
后街办〔2023〕48号
2023-06-28
主动公开
GYWD99L-2023-0002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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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科室、共建委、社区,各村(居):
《后宅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后宅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后宅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后宅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宅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依据法律法规和参照《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101 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义政办发〔2018〕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义行服管〔2018〕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与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义公管办〔202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面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招投标工作的运作模式。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设立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内设招投标中心)。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职责:负责后宅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
(二)负责为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三)负责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预,建立投标人、材料价格等信息网络。
(五)负责后宅街道各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六)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招投标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存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第六条 本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 本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的规模和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预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发包、货物采购或服务委托。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以下建设工程可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后宅街道及所辖村居负责建设的新社区集聚、城市有机更新和农村有机更新项目(包括施工、货物和服务)及列入市级试点的未来社区、未来乡村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正式投标人、开展定标活动等。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确定正式投标人的范围。
1.设计、代理、监理及代建等服务项目的招投标。
2.施工类项目的招投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评定分离招标的规模和标准。
1.预算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3.工程服务类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4.上述规定范围以外需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项目。
第九条 除按规定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范围的项目以外,下列项目可进入街道交易平台交易:
(一)街道负责实施的工程预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 200 万元、服务 100 万元以下项目。
(二)社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纳入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条 除依法必须招标以外项目和村(社区)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式:
(一)由街道负责实施,预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下,或规模和标准额度未达到市政府或本街道规定实行招标的各类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含)—2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经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同意后,由相关职能办牵头,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街道纪工委参加在年度入围企业中抽签确定,也可进入街道交易平台交易。
2.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须进入街道交易平台交易,也可经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同意后,以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3.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原则上须进入街道交易平台交易,也可经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同意后,以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供货单位。
4.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原则上须进入街道交易平台交易,也可经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同意后,以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二)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街道交易平台交易。鼓励村级建设项目实行集中建设,同类项目可以实行集中、合并招标或年度招标,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如货物招标有品牌、档次要求等),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街道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10万元以下按照《后宅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接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事项承担责任。招标人可以委托街道统一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先由招标人向职能科室提出招标申请,填写《工程招标项目审批表》,同时提交招标所需的资料,由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审核通过后进入招投标程序。
按照规定纳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采取总承包方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任意肢解规避招标。
招标人要完整发包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分包。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总承包商进行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街道(村、居)公示栏进行公告,有必要的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范围、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点、质量、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收取的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资格预审或审查标准、条件、方法。
第十五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首次招标失败(非串标原因,下同)后,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再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宣布招标失败不继续开标,也可以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继续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经2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招标人可以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程序经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村级建设项目报街道批准后)直接发包。
第十六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投标报名时间截至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现场评分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评审法由评标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实际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招标文件编制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
第十八条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有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采用随机方式产生,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后,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无质疑投诉的,将中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备案;未招标项目合同也应及时备案。项目合同不备案,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街道、村(社)成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组建,如牵涉到多个科室的另行明确。
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应指导和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立项、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有单位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班子,明确责任领导,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若发现施工单位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向街道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的人员到岗到位,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报街道工程管理小组审核。
项目部管理(监理)人员的变更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参照义乌市城建档案建设工程资料备案的相关规定实施,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分别建立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技术资料一份提交职能科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交送审资料一份。工程档案要求标注页码,内容真实、系统、完整,竣工图绘制符合专业技术,其它文件签章完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街道、村(社)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若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索贿受贿和其它违纪行为的,或不按本办法规定操作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随意变更设计或附加工程量,随意克扣和增减工程款,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查实,施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的,考核不合格,暂停1至3年街道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市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
(三)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
(五)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投诉举报较多,经查属实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监理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的,考核不合格,暂停1至3年街道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市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一)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
(二)存在严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101 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义政办发〔2018〕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义行服管〔2018〕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与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义公管办〔2020〕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和参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6月28日起施行。
附件:后街办〔2023〕48号关于印发《后宅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