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6651856440/2024-546935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字号:

    义发改价格〔2024〕1号

  • 成文日期:

    2024-01-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2-2024-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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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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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之外的其他各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服务者结合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1.收费标准:

收费

时段

区域

收费标准

备注

9:00-21:00


一类区域

首小时内4元/车次,首小时后3元/半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含)每车次最高不超过50元。

1.停放时间30分钟内免费;

2.超过首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多出部分不超过15分钟不得计费,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

3.同一道路涉及不同区域的,执行高一级区域的收费标准。

二类区域

首小时内3元/车次,首小时后2元/半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含)每车次最高不超过30元。

三类区域

免费停放

2.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泊位的设置由市治堵办会同公安、自规、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

3.鼓励经营管理者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平稳有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延长免费停放时长、缩短收费时间段等便民惠民举措。

(二)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1.收费标准:

收费时段

区域

收费标准

备注

0:00-24:00


一类区域

2小时内5元/车次,超过2小时后4元/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含)每车次最高不超过30元。

1.免费时间不少于30分钟;

2.超过2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多出部分不超过15分钟不得计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二类区域

2小时内4元/车次,超过2小时后3元/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含)每车次最高不超过20元。

1.免费时间不少于1小时;

2.超过2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多出部分不超过15分钟不得计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三类区域

2小时内3元/车次,超过2小时后2元/小时;连续停放24小时(含)每车次最高不超过15元。

2.此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免费停放时长由经营者根据停车场位置、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抄报发改部门后执行。月卡、年卡折扣以及针对特定对象的优惠措施等由各停车场所自主确定。

(三)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上述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收费标准,大型车加倍计收;大型车是指乘坐20人(含)以上或总质量4.5吨(含)以上或车长度6米(含)以上的各类机动车。

(四)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五)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停车收费管理分区方案详见附件1。区域划分根据区域位置、人口集中程度、交通活跃程度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治堵办会同公安、自规、综合行政执法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二)执行公务或者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制式执法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予支付停车费用。

(三)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公布收费标准、计费办法、车型分类、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实行统一样式的标价牌,具体标价牌样式详见附件2。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停车收费管理分区方案.doc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政府定价样式).doc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义乌市公安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