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5-57996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25〕6号

  • 成文日期:

    2025-02-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5-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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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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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本方案自2025年3月8日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义乌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

1.png

2.png


1总则

1.1 定位与目的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三线”的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明底线”“划边框”,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

1.2 范围与时限

1.2.1 工作范围

义乌市全境,包括稠城街道、福田街道、江东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等8个街道,佛堂镇、苏溪镇、上溪镇、大陈镇、义亭镇、赤岸镇等6个镇。

1.2.2工作时限

目标年为2025年,远期展望2035年。

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按照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战略与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为区域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协调区域生态、生产和生活关系,优化区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格局,增强区域国土空间开发的环境合理性,促进区域绿色发展。

坚守底线,保持稳定。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生态安全为前提,保持区域生态空间格局基本稳定。

立足实际,与时俱进。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最新要求,强化区域流域统筹,实现分区分类生态环境管控,提升管控效能,与时俱进。

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动态更新。上位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联动更新;因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需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进行优化的,组织科学论证后更新。

1.4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4)《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15)《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

(16)《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2〕272号)

(17)《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

(18)《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19)《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20)《义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1)《义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2)义乌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23)《义乌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

(24)《义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25)《义乌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

(26)《义乌市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总体方案》(义委发〔2022〕7号)

(27)《义乌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

(28)《义乌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

(29)《义乌市水域保护规划修编》

(3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划等。

1.5 术语与定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

2 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管控分区

2.1 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义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更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范围、占比和管控要求,义乌市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08.11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18.84%。

2.2 一般生态空间

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及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的基础上,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极重要、重要和极敏感、敏感区域进行叠加,并和各类保护地、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控制区等进行校验,形成生态空间叠加图。同时再去除建制乡镇的建设规划范围以及部分集中连片的农田、园地等区域,为生态空间,生态空间中除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部分为一般生态空间。

动态更新后,义乌市共划定生态空间468.80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42.44%。义乌市“一江两廊五片、山水相通”的生态空间格局总体稳定,“一江”指义乌江,沿江着力打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碧波映城、山水相依、城河相宜、人河相亲”的生态廊道;“两廊”即主城区南北两侧的结构性廊道,作为城市发展的生态屏障,同时连接东西生态源地,为各类生物提供了迁移的重要通道;“五片”即东部、南部、西部、北部以及西北部五片山林片区,构筑了生态安全屏障,是林地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的主要区域;“山水联通”指义乌江各支流和城镇湿地,要维护和贯通南江、吴溪、铜溪、香溪、城南河、东青溪、大陈江、洪巡溪等与福田湿地、幸福湖、双江湖、森山小镇等城市绿肺的联系,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保育,稳固重要片区的生态安全系统。

生态空间中,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260.69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23.60%。

3 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3.1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依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并参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义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义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确定义乌市空气质量攻坚目标:

到2025年,义乌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6%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7微克/立方米以下,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

3.2 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义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义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要求,基于水环境主导功能、上下游传输关系、水源涵养需求、需要重点改善的优先控制单元等内容,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水环境质量底线:

到2025年,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在10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完成上级下达目标任务。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保持100%,“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达到100%。

到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功能区全面达标,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表1 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湖库

断面名称

断面级别

目标水质

环境质量底线

现状

2022年)

2025

2030

2035

1

东阳江

兴中桥

市控

2

塔下洲

国控

3

杨宅

市控

4

候芹渡

省控

5

低田

市控

6

南江

南江桥

国控

7

浦阳江

龙潭

市控


3.3 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原则,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土壤健康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义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确定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得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完成上级下达目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97%以上;国控点位地下水质量稳定在四类水以上。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风险得到严格控制,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4 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4.1 能源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金华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金华市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义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义乌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等要求,确定能源利用上线:

到2025年,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

4.2 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根据《浙江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浙江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金华市水资源保护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金华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义乌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明确义乌市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到2025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1216亿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15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22立方米;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高于0.595,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下。

4.3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根据《义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到2035年,义乌市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156.32平方千米,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130.93平方千米,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地耗不高于9平方米。

5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根据生态、大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分区结果,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要素边界为主,衔接镇街行政边界,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义乌市共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3个。优先保护单元7个,面积468.80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42.44%。重点管控单元15个,面积370.92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33.58%,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12个,面积244.10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22.10%;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3个,面积126.82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11.48%。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264.81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23.97%。

表2 义乌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单元类别

个数

面积(平方千米

面积占比(%

优先保护单元

7

468.80

42.44

重点管控单元

产业集聚类

12

244.10

22.10

城镇生活类

3

126.82

11.48

合计

15

370.92

33.58

一般管控单元

1

264.81

23.97

总计

23

1104.5

100


5.1 优先保护单元

义乌市优先保护单元共有7个,面积468.80平方千米,主要为自然保护地、省级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级公益林等重要保护地,以及生态功能较重要的地区。

表3 义乌市优先保护单元划定情况


序号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1

金华市义乌市岩口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078210001

2

金华市义乌市东塘-八都-巧溪水库优先保护单元

ZH33078210002

3

金华市义乌市柏峰-枫坑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078210003

4

金华市义乌市德胜岩生物多样性维护优先保护单元

ZH33078210004

5

金华市义乌市望道生物多样性维护优先保护单元

ZH33078210005

6

金华市义乌市华溪生物多样性维护优先保护单元

ZH33078210006

7

金华市义乌市公益林优先保护单元

ZH33078210007


5.2 重点管控单元

义乌市重点管控单元总共有15个,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和城镇生活集中区域。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共有12个,面积244.10平方千米;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共有3个,面积126.82平方千米。

表4 义乌市重点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序号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1

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01

2

金华市义乌市工业产业带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02

3

金华市义乌市上溪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03

4

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04

5

金华市义乌市苏溪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05

6

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06

7

金华市义乌市佛赤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07

8

金华市义乌市大陈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08

9

金华市义乌市城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09

10

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10

11

金华市义乌市高新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11

12

金华市义乌市上溪寺口陈村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12

13

金华市义乌市上溪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13

14

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14

15

金华市义乌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078220015


5.3 一般管控单元

义乌市一般管控单元共有1个,面积264.81平方千米。

表5 义乌市一般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序号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1

金华市义乌市一般管控单元

ZH33078230001


6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6.1 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要求。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长江流域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

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流域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落实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引导和管理。禁止新增焦化、电解铝产能。禁止建设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引导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

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

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进入供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源头防控要求。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等途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限制发展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缓解粗放型增长方式与环境、资源承载力之间的矛盾。加强义乌江水系水生态建设,保障区域水安全格局。重点关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遏制区域内湖库型饮用水源富营养化趋势。

6.2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

6.2.1 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

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6.2.2 重点管控单元

(1)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实行区域联防联控,从严控制新增涉气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管网排查及提升改造,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全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6.2.3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市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附件:工业项目分类表.docx

义乌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docx

义乌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