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8-431368

  • 主题分类:

    工交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8〕43号

  • 成文日期:

    2018-05-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8-0003

  • 信息有效性:

    失效

【已失效】关于印发义乌市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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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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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产业资源配置,维护工业资产市场稳定,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减轻企业负担金融支持工业发展十条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委办发〔2016〕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资产的收购与运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是指政府为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通过市工业资产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公司和高新区开发建设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以协议转让、司法拍卖等方式收购市域范围内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并对购得资产进行科学的运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工作涉及事项的决策;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工业开发办)负责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过程中涉及事项的统筹协调;市工业资产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公司和高新区开发建设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立由市工业开发办牵头,法制办、促稳办、经信委、财政局、城管委、规划局、国资委、国土局、平台(镇街)等单位参加,与法院密切联动的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市工业开发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二章  工业资产收购 

  第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资产,可按照本办法实施收购: 

  (一)我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及其他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短缺出现经营风险需要转让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二)司法拍卖中可能影响我市工业资产市场稳定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三)用地面积50亩以上,符合小微企业创业园和产业创新综合体建设标准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四)其他需要收购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 

  第七条 拟进行收购的工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八条 工业资产收购分市场化收购和指令性收购两种类型。 

  市场化收购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收购条件自行选择拟收购资产,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收购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收购,收购成功后报市工业开发办备案。 

  指令性收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程序启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平台(镇街)根据相关企业申请或者实际需要向市工业开发办提出收购意向,市工业开发办审核同意后向相关市属国有企业下达收购指令。 

  (二)资产情况核查。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土局、规划局、城管委及法院等单位对拟收购资产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法律纠纷等进行核查,掌握资产所处区位、房屋、租赁等基本情况,并会同不动产所有权人、评估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的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装修、主要设备、设施等现场踏勘。 

  (三)市场价格测算。市属国有企业委托不少于两家评估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四)收购方案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拟收购资产处置原因及评估结果、地块规划用途等具体情况,初步拟定资产收购方案,收购方案包括收购原因、收购时间、收购价格、收购方式等相关内容。 

  (五)收购方案审核。市工业开发办召集促稳办、经信委、财政局、城管委、规划局、国资委、国土局、资产所在平台(镇街)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初步拟定的资产收购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相关市属企业组织实施。 

  (六)收购行为实施。拟采用司法拍卖方式进行收购的资产,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收购方案确定的收购价格区间参与竞拍;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收购的资产,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收购方案确定的收购价格与不动产所有权人进行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不动产转让合同》,并由原不动产所有权人协助市属国有企业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七)收购价款支付。按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工业资产的,在未全面完成交付之前,收购价款支付不得超过总额50%;在原不动产所有权人未配合完成正式交付、产权转移登记等事项之前,不得付清全部收购价款;按司法拍卖方式收购工业资产的按法院公告约定支付收购价款。 

  第九条 在工业资产收购实施期间,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收购资产的权属清晰和顺利交付。 

  第十条 强化政府与法院密切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工业资产收购工作及时高效。 

  第十一条 工业资产收购过程中交易双方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章  工业资产运营 

  第十二条 工业资产收购完成后,市属国有企业应科学制定购得资产的运营管理方案,并经市国资委同意后通过租赁经营、公开处置、招商引资、政府收购、国企资产划转等方式有效盘活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确有需要的,可在符合相关规划及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后通过用地性质改变、规划条件变更、产权分割等方式提升购得资产的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局、规划局、城管委、经信委等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为市属国有企业办理用地性质改变、规划条件变更、产权分割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将持有的工业资产用于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和产业创新综合体示范项目。市属国有企业要组建或引入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园区运营管理,并根据实际制定入园和退出机制,确保工业资产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工业资产的租赁经营、公开处置以及资产划转等均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面积处置工业资产时,需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因实际需要对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工业资产进行征收或收购的,由各实施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国资部门要积极提高购得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将购得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激活资本增值潜力,发挥工业资产的融资功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工业资产收购与运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开发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