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55005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9〕7号

  • 成文日期:

    2019-01-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9-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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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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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是指义乌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长方形区域。

第三条  义乌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义乌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义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义乌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是指义乌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为基准,长度14200米,宽度1000米的矩形区域。

义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是指义乌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四条  民航局应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民航、规划、无线电管理、建设/建筑业、公安、行政执法、环保、气象等主管部门、各镇街和浙江省义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一)民航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民航部门有关规定审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限高,并监督相关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审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排查和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四)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安装航空障碍灯检查;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风筝、孔明灯和无人机等非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高障碍物的拆除和拆降工作,并对违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审批广告;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

(七)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查处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八)气象部门负责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九)各镇街负责协助落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工作;

(十)义乌机场管理公司负责义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与公布

第五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图。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义乌机场管理公司、民航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图及净空限制要求报规划、无线电、公安、建设/建筑业、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气象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航部门和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协助规划部门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制高度要求纳入义乌市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第三章  净空限制要求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和无人机等其他升空物体;

(九)燃放烟花爆竹;

(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三)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焰火表演等,下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

(二)符合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三)同时符合军航和民航的净空标准,按较严格的限高要求进行控制;

(四)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第(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净空遮蔽原则;

(二)满足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要求;

(三)符合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

(二)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的其他物体(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物体外),均应当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内除功能需要应当设置在升降带上的易折物体外,所有固定物体不应当超出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简称“无障碍物区”)。在跑道用于飞机着陆期间,不应当有可移动的物体高出无障碍物区的限制高度要求。

第十五条  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是指距跑道入口960米(特殊情况除外)及两侧距跑道中线延长线各60米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超高物体或者障碍物限制面外的高大物体(自然山体除外),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物标志及灯光标识。

第十七条  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可能妨碍或混淆飞行员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和其他设施(如路灯、广告屏等),应当熄灭、遮蔽或改装;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设置激光发射器、探照灯时,不得影响飞机的正常起降。

第十八条  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航行研究为依据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控制要求以及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

第四章  航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在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审批。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章  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活动及时被发现。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净空保护区的巡视检查工作,并配置必要的巡视检查车辆、净空测量设备和照相设备等。

巡视检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巡视检查人员组成、巡视车辆及净空检查设备的配备、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发现影响净空保护情况的报告及处置程序、巡视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开展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有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巡查人员应当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相关的法律条文。不能当场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发现净空保护区内有建设项目正在施工时,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处置:

(一)复核建设项目拟建高度与机场净空限制高度要求的符合性;

(二)增加巡视检查频次,跟踪建设进度;

(三)发现在建项目拟建高度超高,或施工塔吊、机具等临时设施超高的,应当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当接到管制员、飞行员等反映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存在影响净空安全的不正常事件信息后,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派出巡视人员前往核查并制止。

第二十六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图及备案证明材料;

(三)净空巡视检查记录;

(四)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的净空审核/审批资料;

(五)新增障碍物处置资料;

(六)障碍物资料库(包括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机场净空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居民和单位的净空保护意识。

第二十八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监控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净空环境的变化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与规划及其他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审批抄送机制,及时收集、整理经审批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障碍物资料,修订和完善障碍物资料库。对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障碍物,应当及时组织航行研究,报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下简称为监管局);

(二)经航行研究,如果障碍物高度不满足飞行程序和/或起飞航径区超障需求的,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组织飞行程序的调整优化设计,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批,抄送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对于规划等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在收到抄送的批准文件和资料后,应当进行复核,如发现建设项目超高或未按第三十二条要求征求监管局净空审核意见的,应当告知审批单位补办净空审核手续。

第三十条  对于监管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中明确要纳入《航空资料汇编》中的建设项目,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跟踪其建设进度,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施工塔吊位置和高度。建成后核实建/构筑物的实际位置和高度,按规定公布。如果核实发现其位置和高度与原净空审核意见不符的,应当按新增障碍物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负责按有关要求提供所需的机场基准点经纬度等相关数据,提供前应当与净空审核的申请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  净空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前,应当取得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必须取得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一)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进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二)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第三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可能会影响机场运行安全,城乡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取得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位于端净空内超出起飞航径区规定坡度1.2%的建设项目(符合遮蔽原则的除外),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作为重要障碍物在机场《航空资料汇编》中公布。

第三十五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负责向监管局报送部队新建超高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申报材料。

对于审核结果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应当根据净空审核意见积极协调军方加以解决;如果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当在开工前书面报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对机场采取限制运行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的净空审核,原则上由军方书面征求义乌机场管理公司意见后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针对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情况,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在出具意见前先取得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第七章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未能当场制止并拆降的,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的性质、位置和高度等相关资料;

(二)立即通报空管部门提醒机组注意,组织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制运行等);

(三)立即书面报告监管局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四)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当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上报监管局。要求自发现新增障碍物之日起7日内完成测量和上报工作;

(五)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拆除、拆降或迁移超高障碍物;

(六)调查新增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审批情况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上报监管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应当组织复测,复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撤销航行通告。涉及限制运行的,申请撤销运行限制;

(八)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或完善防止和处置新增超高障碍物的长效机制。

第八章  净空保护协调机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净空保护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两次净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民航、规划、安全监督、无线电、公安、建设、行政执法、环保、气象等主管部门、各镇街、义乌机场管理公司。

第三十九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及时收集、整理经审批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及以外区域、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障碍物资料,修订和完善障碍物资料库。对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障碍物,应当及时组织航线研究,报监管局。

第九章  障碍物标志标识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建筑物或设施,修建或者设置该建筑物或设施的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自然障碍物,由自然障碍物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障碍灯或者标志,不得影响障碍灯或者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义政办发〔201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