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9-212194
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9〕86号
2019-11-01
主动公开
GYWD01-2019-0019
废止
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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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市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用修复总体要求
(一)明确信用修复基本内涵。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二)明确信用修复实施范围。不良信息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信用修复实施主体。信用修复由不良信息主体提出申请。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各单位信用修复活动实施监督,对违规开展信用修复的进行纠正、予以通报。
二、信用修复实施条件
(一)实施信用修复的必要条件。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工作,根据以下信用修复条件,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或进行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4.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表式见附件1),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统一的信用承诺书。
(二)实施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鼓励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将不良信息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参加信用修复考试或培训等积极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作为制定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重要因素,明确本单位信用扣分事项相对应的信用修复举措和规则。
三、信用修复程序规范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实施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操作流程时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修复申请。不良信息主体可以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也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信用办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受理审核工作。
(二)备齐申请材料。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
3.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相关佐证材料;
4.信用修复承诺书;
5.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求的信用修复举措的相关佐证材料。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三)核查告知结果。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表式见附件3)。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表式见附件4),报送市信用办,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四)标注修复字样。市信用办收到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修复的不良信息予以标注,标注内容为“经XXXX(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字样。
(五)共享修复信息。市信用办应将被信用修复标注的不良信息纳入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报至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信用修复责任履行
(一)畅通异议渠道。不良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二)处分违规修复。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信用办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或不予信用修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五、信用修复落地实施
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并报市信用办备案。各行业(领域)未出台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前,依照本办法实施信用修复。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样式)
2.信用修复申请表
3.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4.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