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9-212208
其他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9〕100号
2019-12-22
主动公开
GYWD01-2019-0029
有效
发布时间: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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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为规范我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市容景观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及《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规定,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属义乌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组成部分,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户外招牌设置和管理。各镇街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按照本规范执行。
二、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
本规范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户外招牌主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户外标牌、标志及楼宇标识符号。
楼宇标识是指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等)的户外招牌。
本规范所称户外招牌主,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户外招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范所称户外招牌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户外招牌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分类
户外招牌分为墙面招牌、屋顶招牌、落地招牌等。
1.墙面招牌: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平行式招牌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外挑式招牌。
2.屋顶招牌:设置在建筑物屋顶檐口以上或女儿墙以上的户外招牌。
3.落地招牌:直接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用地红线内地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
三、设置要求
(一)总体原则
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本规范的规定。
户外招牌设置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同一道路相邻建筑招牌风格、色调应协调。
(二)规划设计
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考虑户外招牌设置需求,明确设置位置等内容。
(三)基本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1.同一道路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底线、高度、厚度要协调一致,符合建筑物整体风格,不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2.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一店一招的原则。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设置两块招牌:
(1)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2)已按规定设置招牌,同时设置一处楼宇标识的。
3.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规划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和结构安全。招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4.招牌制作应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耐用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四)禁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
1.设置在建筑物楼顶或四层及以上区域的(楼宇标识除外);
2.利用建(构)筑物门窗玻璃或玻璃幕墙,遮挡建(构)筑物门窗的;
3.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
4.使用易燃易爆材料及喷绘布材质的;
5.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文件禁止设置的情形。
(五)分类设置
1.平行式墙面招牌:底层墙面门楣式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宜与店面门楣宽度一致,但最大宽度不得超过厅堂门面宽度,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5米,招牌高度原则不宜超过1.5米,招牌顶部不得超过二层窗台线。
二层招牌应当依附于二层窗户以上三层窗户以下窗间墙设置,三层招牌应当依附于三层窗户以上四层窗户以下窗间墙设置,禁止使用背板。宽度不得超过自身经营开间范围,高度不得超过窗间墙高度的70%,厚度不得超过0.3m。
楼宇标识依附于建(构)筑物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墙面部分水平设置时,牌面最大水平宽度不得超过30m,且鼓励靠一侧设置,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10%范围内的该侧建筑物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垂直设置时,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1/3范围内的该侧建筑物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厚度不得超过0.3m。牌面各边距离允许设置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米。
2.不得设置外挑式墙面招牌,但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屋顶招牌仅用于楼宇标识,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要求,标识应采用镂空形式,牌面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牌体高度应≤2米,厚度应≤0.3米。建筑物高度≤18米,标识尺寸最大边长1.5米;建筑物高度﹥18米,标识尺寸最大边长2米。
4.落地招牌应当设置在规划用地范围的界线内,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设置。未经规划批准不得设置落地招牌。
5.合法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采用镂空式样,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厚度不得超过0.3米。
(六)特殊区域
户外招牌的设置或提升,应按照以下分区要求实施:
1.商圈招牌。大型商业建筑、大型卖场、各类专业市场等商业集中区域的招牌应富有时尚感和创新性,体现商业区业态特征,兼顾昼间和夜间亮化效果。
2.特殊街区招牌。历史文化、特色商业(风貌)、旅游风景、城市重点区块等街区的招牌应体现街区风味特色,不同区域、门店招牌可风格各异,独具特色,“一招一式”。
3.外立面改造。已完成外立面改造的区域,户外招牌设置按改造设计方案执行。
4.四层及以上商户需设置户外招牌的,可以在允许设置的区域集中设置。
(七)内容要求
1.招牌标识的内容、文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八)照明要求
户外招牌可设置与周边环境、昼夜景观相协调的照明。使用内透光表现形式应当采用霓虹灯(不允许设置高压霓虹灯)、动感灯箱、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力求明亮、动感。招牌所配置的夜景光源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且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九)施工要求
1.设置户外招牌应当征求房屋业主同意,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招牌的设计、制作、安装,确保施工安全。
2.户外招牌制作安装施工现场应全封闭安全围护,设置好警示标志,文明施工。施工期间不得损坏地上地下市政设施及各单位设施。施工完毕后应立即清理现场。
四、拆除移位
已依法设置的户外招牌因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移位的,应当拆除或移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补偿。
五、安全维护
户外招牌主、经营者应当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33/T700等技术规范标准,加强日常检查与维护,保证设施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和美观。
六、职责分工
(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户外招牌设置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建设局:负责对户外招牌占道施工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户外招牌涉及重要街道两侧和重要区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规划审查。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户外招牌的监督管理。
(五)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巡查,对不按规定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招牌应及时制止及督促整改。
七、施行时间
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