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9-212132
政务综合类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9〕13号
2019-02-26
主动公开
GYWD01-2019-0003
有效
发布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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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促进农业、林业规模化经营,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指以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承包户及流转后的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简称“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及林果等地上附着物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贷款必须用于抵押人开展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必须以已经取得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林权证为前提条件,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需经承包农户同意。办证和抵押登记部门分别为农林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抵押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物价值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评估,或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贷款金额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及林果等地上附着物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登记部门应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并经评估的担保债权进行登记。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理在抵押评估时列入抵押范围的林果等地上附着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林果等地上附着物如发生变动的,由双方共同协商是否重新评估和变更登记。
第七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并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八条 抵押权人因实现抵押权进行依法处置抵押物时,林果等地上附着物随同承包经营权、林权一并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变更、变现、诉讼等。处置后登记部门应做好(变更)登记,确保受让人权益。
第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给予贷款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发生本金实际损失的40%风险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农林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银行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