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51348517D/2020-4975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银行

  • 发文字号:

    义商务发〔2020〕29号

  • 成文日期:

    2020-06-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21-2020-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0-06-0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义乌市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储存安全和适时调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市场供应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猪肉储备,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需要调控市场而储备的冻猪肉储备。

第三条 猪肉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依照财政补贴、企业存储、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猪肉储备规模、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商务局负责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负责签订委托采购承储协议;协调储备肉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局制定猪肉储备、动用计划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清算。
  第六条 财政局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资金管理。负责编制猪肉储备资金预算,审定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范围,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储备猪肉的检疫,指导承储企业做好猪肉储备相关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安排储备肉所需资金贷款的发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猪肉储备在库管理工作,对储备行为负全部责任,包括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猪肉储备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做好猪肉储备出、入库管理工作,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收储、轮换

第十条 猪肉储备品种为带皮、去皮片猪肉及分割猪肉。
    第十一条 入库的储备猪肉,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储备临保产品。进口冻肉质量还应符合中国进口冻肉的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选择实力较强、销售网络健全、经营规范的经营企业和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资质、管理规范的生产企业承担,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重要商品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省内企业;

(二)拥有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要求的冷库,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企业投标标的量;

(三)具有与重要商品储备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和生产(经营)能力;

(四)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具有与储备量数量相适应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商务局下达的猪肉储备计划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商品采购并调入指定库点存储。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储备猪肉的轮(出)库管理。储备猪肉在产品保质期内每年轮换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8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15日,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商务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十五条 储备猪肉正常轮(出)库形成的差价收益或支出,由承储单位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储备猪肉的入库成本按储备单位购入价格、合理的运杂费和装卸费等计算,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猪肉储备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当鲜猪肉收储价格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有较大调整时,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储备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储存安全、调用快捷”的原则进行布局,实行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等规范化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重要商品储备安全。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承储单位按月编制猪肉储备情况报表,按规定要求报送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承储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猪肉储备保管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并根据市场动态情况,定期向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分析报告,以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

 

第四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猪肉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时,由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猪肉储备动用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动用指令。

第二十二条 商务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指令应急动用储备猪肉时,承储单位应无条件按指令规定的投放时间、投放数量和投放去向组织储备猪肉上市供应。

第二十三条 出库成本按照储备猪肉总量的加权平均价确定。承储单位因执行动用指令出库调拨储备肉而造成的净收益上缴财政,净损失(包括装卸、运输等费用),经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承担。承储企业应根据投放情况及时充实储备,原则上1个月内达到原有规定储备量,确保市级储备数量充足,正常补贴不变。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不能按时补库,须报商务局批准同意,未补仓的数量,相应补贴不予核算。

执行动用指令后,猪肉储备价格波动剧烈造成补库难度和风险增加的,经商务局、财政局核定后予以补助。

 

第五章  储备补贴

第二十四条 猪肉储备的存储资金,由承储单位按照储备肉规模所需费用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安排储备肉所需资金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猪肉储备补贴,包括冷藏保管费、利息、途耗和库耗等费用以及补贴白条猪肉入库前分割、包装、急冻等费用,实行定额补贴;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紧急指令出库形成的净损失,具体由商务局、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猪肉储备补贴构成:

(一)利息补贴。储备猪肉的存储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二)保管费用。储备猪肉的冷藏保管费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补贴标准按储备冷库所在地储存同类商品社会平均价格水平审核确定。

(三)损耗补贴。储备猪肉的商品损耗费实行承储单位包干制,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的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4‰包干计算。超耗部分由承储单位承担并及时补足储备库存,节余部分由承储单位留用。

(四)白条猪肉入库前分割、包装、急冻等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承储单位直接采购冻肉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对承储单位的财政补贴,可视储备情况,采用部分预拨和年终结算相结合的方式,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商务局审批核拨。承储单位收到财政补贴款,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储备肉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计划执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务局必要时将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储备猪肉的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猪肉储备实行专项审计制度。承储企业在每年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年报进行审计中,单列对猪肉储备的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应及时报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对储备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告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储备和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相符的;

(五)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六)擅自将储备猪肉对外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七)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义乌市猪肉储备管理办法》(义市贸发〔2011〕1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