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2-484784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通知
关于调整医保个人账户划账标准和长护险征缴方式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22〕45号
2022-07-28
主动公开
GYWD01-2022-0012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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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金华市级统筹工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21〕27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医保个人账户划账标准和长护险征缴方式调整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划账由原先按缴费年限划账调整为按年龄划账,35周岁(含)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划入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划入3.5%;45周岁以上的划入4%。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划入,取消退休职工根据其工龄按每年1元的标准划账的规定。
二、调整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筹集政策,其中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按月筹集调整为按自然年筹集,于每年1月份统一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在参保次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代扣代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之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