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83460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2〕44号

  • 成文日期:

    2022-07-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2-001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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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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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管理,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出台,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扶持政策。

二、基本原则

扶持政策管理遵循“目标明确、总额控制、标准科学、管理规范、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策出台符合规范程序,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职责分工

(一)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扶持政策出台、调整和退出,对扶持政策实行动态目录管理;

2.负责编制扶持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

3.负责扶持政策资金审批和兑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负责扶持政策跟踪监控,及时纠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落实财政、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5.负责组织开展扶持政策执行期满或退出后的资金清算、结余上缴及后续管理工作;

6.按要求开展扶持政策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7.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对拟出台的扶持政策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2.配合部门开展重大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指导部门建立健全各项扶持政策制度;

3.负责落实扶持政策资金;

4.组织开展扶持政策资金执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5.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扶持政策的出台、调整和退出

规范扶持政策出台、调整(含修订、整合、退坡,下同)和退出,实行目录式、动态化管理。

(一)扶持政策出台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导向,遵循“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出台扶持政策;

2.扶持政策要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扶持范围、扶持标准、执行期限、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等;

3.扶持政策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明确1个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同时建立部门间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4.除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和涉及重大战略外,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二)扶持政策出台按以下程序执行:

1.前期调研。政策出台前,业务主管部门应充分开展前期调研,对资金需求1000万元(含)以上的,须按规定开展重大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对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充分论证;

2.征求意见。对补助范围、补助对象可能存在交叉重复的政策,出台前应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对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影响面较广的政策,可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避免出现社会风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填报《义乌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申请表》,并附政策出台依据;其中资金规模1000万元(含)以上的,须同步提交《义乌市级重大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4.财政评估。财政部门对拟出台政策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对部门重大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提出意见;

5.决策出台。重大政策、民生政策及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政策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其他政策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

(三)扶持政策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或退出申请:

1.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或重大政策发生变化、部门职能调整等客观原因,原扶持政策目标已不符合现实需要的;

2.扶持政策原定目标已实现、基本实现或变更的;

3.扶持政策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绩效不高、评价结果不理想的,或几类扶持政策导向、扶持范围和对象相近的;

4.经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发现存在问题,确有调整、退出必要的。

调整程序:调整政策资金超100万元(含),政策导向、扶持范围和对象、扶持标准、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政策出台程序执行;若调整后政策资金超1000万元(含)的,需一并开展重大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其他情况调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填写《义乌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申请表》,经财政部门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后重新决策出台。

(四)扶持政策执行期满后,原则上一律退出。确需延续的,按政策调整程序执行。

扶持政策执行期满退出或经决策提前退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填写《义乌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申请表》,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资金清理和资料存档管理工作。

(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政策及因特殊原因未列入事项目录但符合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政策,应按照《义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程序执行;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按《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五、预算绩效管理

(一)扶持政策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所有扶持政策均应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预算绩效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实施单位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的跟踪管理。

(三)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绩效自评和绩效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扶持政策,以及调整完善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强化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扶持政策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沟通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方法和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实现资源共享。发现问题按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和问责,提出整改要求,对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二)严肃责任追究。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政策实施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评审专家在扶持政策资金分配、审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实施绩效问责。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达到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本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镇街、平台、党群部门等其他部门单位出台扶持政策涉及市财政安排资金的,参照执行。


附件:1.义乌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申请表

         2.义乌市级重大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附件:义乌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申请表.docx

         义乌市级重大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