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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8-17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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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2年6月10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下发了《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要求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经市审计局审计发现,《义乌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义医保〔2019〕17号)第二章第五条(一)关于“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 的表述不明确,在定点管理中导致歧义。政策制定本意指受与护理服务行为相关的联合发文单位处罚,故有必要对我市文件进行重新修订调整,规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2.《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3.《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4.《关于全面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3项调整意见:
1.明确人员配备的基本原则,要求定点护理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持证护理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2.完善定点护理机构基本条件,要求定点护理机构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无护理服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
3.合理优化定点护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定点护理机构配备专业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护理人员持证率不低于60%。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楼灵燕
咨询电话:0579-8991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