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12193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信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9〕85号

  • 成文日期:

    2019-11-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9-0018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信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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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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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信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信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精准性、标准性、协同性,促进监管对象主动整改失信、自觉守信、加强自治,营造守法诚信的良好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用监管基本内涵

  信用监管是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执法监管结果建立信用记录,并根据汇集各类信用信息产生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分类的差别化监管和瞄准重点监管对象的靶向式监管。

  本市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监管的实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信用监管的实施对象。

  二、信用监管实施载体

  义乌市“一网通管”平台是实施信用监管的承载平台,包括两大子平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供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管、风险预警监测、记录监管痕迹等使用;主体自治平台,供监管对象自检自查、自主申报、学习考试、开展信用修复等使用。

  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是对全市各单位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并开展综合评价的总平台,与“一网通管”平台双向互联互通,共享信用信息。

  三、信用监管记分管理体系

  建立“监管扣分、自治加分、总分关联、差别监管”的记分管理体系,将部门监管扣分与主体自治加分动态计算,形成监管领域内产生的“监管信用分”,在“一网通管”平台内实施12分制记分管理,并将其与全市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形成的“综合信用分”关联挂钩。

  (一)部门监管扣分。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管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必须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依规对监管对象予以“监管信用分”扣分。

  1.程度不同,分级扣分。根据失信严重程度不同,对信用监管扣分事项进行分级记分处理:失信程度分为严重、较重、一般、轻微四个等级,分别一次扣减“监管信用分”12分、6分、3分、1分。若对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直接扣减相应“综合信用分”。

  2.拒不整改,从重扣分。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事项责令监管对象整改,再次检查发现仍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直接扣减“监管信用分”12分。

  3.严重失信,关联扣分。监管对象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监管扣分事项达到“严重”等级时,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直接扣减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综合信用分”2分。

  (二)主体自治加分。监管对象通过主体自治平台,开展自检自查、自主申报、自治学习、在线考试等举措,主动提升信用意识、加强行为规范,予以“监管信用分”加分,且可用于部门监管扣分的信用修复。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自检自查、自主申报事项进行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的,驳回整改;按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直接扣减“监管信用分”12分。

  (三)总分关联记分。将监管分条线产生的“监管信用分”与反映主体信用总体状况的“综合信用分”关联挂钩,对监管领域内违法违规失信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纳入主体信用档案。

  1.按监管条线记分。“监管信用分”由部门监管扣分和主体自治加分动态计算得出,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明确的监管条线分类,分监管条线计算,不同监管条线记分不相互影响。

  2.总分动态关联。每个监管条线扣满12分后,“一网通管”平台将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信用平台,每扣减12分“监管信用分”相应扣减2分“综合信用分”。因“监管信用分”折算扣减的“综合信用分”修复,随“监管信用分”修复动态调整,不适用《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四)年度记分管理。“监管信用分”的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每年底,未扣满12分的直接清零,扣分超过12分的接续进入下一个自然年度记分。

  四、信用监管应用

  根据“监管信用分”和“综合信用分”差别化设置“双随机”抽查比例,对信用状况好的主体降低监管频次,对信用状况差的主体提高监管频次。同时,将“监管信用分”作为监管领域或行业领域内部实施激励惩戒措施的重要依据。

  五、信用监管实施

  各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照检查管理事项清单制定部门监管扣分细则,结合监管需求和行业管理特点制定主体自治加分细则,报义乌市信用办、市场监管局备案后实施。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监管类、尚未纳入“一网通管”的有关行业管理类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监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