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1218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规范

  • 文件名称:

    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9〕75号

  • 成文日期:

    2019-09-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9-0014

  • 信息有效性:

    失效

【已失效】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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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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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不断增强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义乌建筑”品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委办传〔2018〕2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设行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扶持,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表彰标杆企业

1.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8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市政企业按照产值前3名,由市政府命名为当年度“义乌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2.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3亿元以上不满8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市政企业按照产值前6名,由市政府命名为当年度“义乌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

(二)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1.鼓励企业资质晋升。鼓励通过申报、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企业资质等级,对房建、市政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房建、市政总承包资质首次晋升为一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开展承诺制审批。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3.鼓励转型升级。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和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等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完善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体系,积极探索鼓励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4.实行企业增项升级奖励。对晋升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电力、通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晋升为钢结构、建筑装修装饰、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实行创优奖励。企业承建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级优质工程银奖”、“钱江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此项内容为政府财政资金单独奖励,与合同中建设单位已约定的获奖奖励可以同时进行。项目指的是在义乌市域内的工程项目或本地企业在外市承接的工程项目);企业建立研发(技术)中心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不重复计奖);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及省级工法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6.鼓励引进建筑企业。凡原注册地在外的建筑业企业,变更到义乌注册的,或在义乌设立子公司的,或建筑业企业分立资质注册至义乌的,简化办理流程。二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从变更注册之日起承接工程项目在我市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综合额,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强化金融支持

1.稳定银行信贷规模。企业享受“转贷通”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服务时,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确保在信贷规模、抵押担保、利率水平、付息方式等方面的稳定。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高建筑行业龙头企业授信额度,企业的年度授信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其上两年的平均年度授信额度,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20%。鼓励银行创新转贷业务,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降低相关收费。

2.加强对建筑企业信贷扶持。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政策性融资担保向建筑业企业扩面。鼓励市金融机构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经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在我省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3.协商处置担保链风险。企业担保链出现风险时,鼓励债权金融机构首先与企业协商解决,而不是直接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四)强化人才支撑

1.加强人才培养。注重行业人才挖掘,创新丰富人才培养方式,运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促进我市建筑行业人才层次提升。调入我市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以前未在我市注册的)可推荐申报上级人才奖励项目、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2.加强校企联合,积极利用我市城乡培训学校,为我市建筑企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特种作业人员。建筑业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8%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8%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

鼓励本地或国内外拥有先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的优秀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新型工业化生产基地,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强化市场监管,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六)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1.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创优做精、优质优价。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注重企业的业绩考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竞争氛围。

2.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评定分离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向信誉良好、实力强劲、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社会贡献大的优秀企业倾斜。

三、强化企业服务,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七)强化税源管理

1.培育企业税源。由外地企业承建的我市国有资金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引导和鼓励建设单位在合同中设置施工企业在义乌全额缴纳增值税、工程款支付至义乌分公司账户等内容。

2.加强纳税激励。本市企业在义乌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若企业财务能独立核算,鼓励企业将外地预缴部分回我市缴纳,产生的地方财政综合贡献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依托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大纳税相关的诚信加分。

3.建筑企业在本市年度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幅度的,给予其地方财政综合贡献部分超过部分80%的补助。

(八)优化企业经营环境

1.合理确定工期。坚决杜绝为抢进度盲目缩短工期行为,根据《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函建字〔2017〕416号)》通知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确定的建设工程工期应不低于国家定额工期的70%(应急和抢险等特殊项目除外)。

2.推行总包管理。我市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原则上应当推行项目施工总包管理,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监管机制。以信用评价为核心,开展日常监管和服务,建立差别化处理机制,不搞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信誉好、守信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4.保障文明措施费落实。规范工程招标文件编制,体现优质优价。对扬尘控制工作、视频监控系统、扬尘在线监控、实名制管理等相关费用,计入安全文明措施费,提高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

5.完善工程造价审计。逐步建立合理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委托和收费方式,缩短工程结算和造价审核时间。建立完善建筑材料、人工工资等实际市场价格和工程定额信息价的动态联系制度,推行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

6.完善工程变更调查。建筑材料(含水泥、砖块等)中有信息价核定的部分均参与调价,减少企业的不可抗风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调查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处理。对调查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支付,随工程款等比同步进行支付。

7.优化组织结构。为加大对建筑业服务、管理和协调力度,建立建筑行业综合性服务平台“店小二”服务中心,归集财政、人力社保、商务、金融、税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和单位涉及建筑业的管理事项,实现进一个门全部办理的“去部门化”工作模式。

四、其他

1.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依据的,按照从高补差的原则进行奖补。企业因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等事件,涉及偷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及奖励。

2.本意见所指的企业包括园林绿化企业。

3.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4.其他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已按原文件享受相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不能再按新文件补足差额部分。《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09〕91号)废止。

5.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6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