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266A/2020-37997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字号:

    义交〔2020〕54号

  • 成文日期:

    2020-12-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17-2020-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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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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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精神,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义乌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样板城市2020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决定在交通运输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抓手;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交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积极作为;是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底线,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实行首错不予处罚。

——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本省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指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情节轻微;

(二)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

(三)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四)属于《义乌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着眼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并将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在推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坚决防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危害交通运输管理秩序。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三)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执法人员将告知承诺书以拍照或者扫描等方式上传至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上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四)强化全过程记录。实施告知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五)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交通氛围,护航交通强国建设之路。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式样

2.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

3.义乌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义乌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14日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1

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当事

人的情况

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202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根据《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于202X年X月X日前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下:……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的承诺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2

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

附件3

义乌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业务类型

权力基本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个性适用条件

1

道路运输

处罚-01366-000

对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处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2

道路运输

处罚-01264-001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3

道路运输

处罚-01264-00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4

道路运输

处罚-01264-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5

道路运输

处罚-01264-00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6

道路运输

处罚-01277-000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本条例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7

道路运输

处罚-02968-003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超期30日(含)以内没有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道路运输

处罚-02968-004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道路运输

处罚-02968-005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水运

处罚-01217-000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船舶为判别首次的对象。配备“多证合一”证书或查验二维码视为携带。

11

水运

处罚-01211-000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2

海事

处罚-01183-000

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保障航行安全的原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13

海事

处罚-01165-000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携带有效船员适任证书,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14

海事

处罚-01142-000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15

工程

处罚-02703-000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16

工程

处罚-16223-000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违规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处罚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7

工程

处罚-16220-000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业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18

工程

处罚-02741-000

交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处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建设单位事后同意或者及时更换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的。

19

工程

处罚-16221-000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处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20

工程

处罚-16216-000

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验证、比对的处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21

工程

处罚-16234-000

对交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