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0-21202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0〕10号

  • 成文日期:

    2020-02-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0-0006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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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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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规定(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规定(2020年修订)

本次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2016修订)》(义政办发〔2016〕51号)进行修订,增补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进行调整。

一、禁养区划分依据

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二、禁养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实际,调整后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340.96平方公里,下列区域划分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禁养区统计情况见附件1,禁养区分布情况见附件2)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禁养区共计七个片区,面积为173.6平方公里。集中于东北山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集雨区范围内,另有数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散布于其他区域,详述如下:

东北山区水库群:包括龙门脚水库、东塘水库、八都水库、巧溪水库、卫星水库、王大坑水库,禁养区范围为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已联结成片),面积112.05平方公里。(编号jy01-01)

山后水库:山后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山后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0.06平方公里。(编号jy01-02)

西山山塘:西山山塘集雨区范围内,为西山山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1.89平方公里。(编号jy01-03)

岩口水库:岩口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岩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18.09平方公里。(编号jy01-04)

柏峰水库:柏峰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柏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22.81平方公里。(编号jy01-05)

枫坑水库:枫坑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枫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17.15平方公里。(编号jy01-06)

古寺水库:古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古寺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1.55平方公里。(编号jy01-07)

(二)人口集中区域类畜禽禁养区

人口集中区域类畜禽禁养区共计九个片区,面积为167.36平方公里。具体包括两类: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因大部分区域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合,在此不再细分,仅对双江湖科技园区进行单独划分。详述如下:

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稠城街道、福田街道、北苑街道、稠江街道、后宅街道、江东街道及城西街道的一小部分,面积112.4平方公里。(编号jy04-01)

城西街道:城西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5.35平方公里。(编号jy04-02)

廿三里街道:廿三里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8.5平方公里。(编号jy04-03)

佛堂镇:佛堂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0.7平方公里。(编号jy04-04)

赤岸镇:赤岸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2.65平方公里。(编号jy04-05)

义亭镇:义亭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3.89平方公里。(编号jy04-06)

上溪镇:上溪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5.37平方公里。(编号jy04-07)

苏溪镇:苏溪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8.38平方公里。(编号jy04-08)

大陈镇:大陈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3.5平方公里。(编号jy04-09)

双江湖科技园区:规划的义乌双江湖科技园区域,拟集中建设大学及科研机构,面积6.62平方公里。(编号jy04-10)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设的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除外。

三、其他说明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2016修订)》(义政办发〔2016〕51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义乌市禁养区统计表

2.义乌市禁养区分布图

附件

义政办发20200010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