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0-53049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20〕27号

  • 成文日期:

    2020-06-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0-0004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调整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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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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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原征地区片综合价施行情况,全市实行同一区片。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为4∶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为65000元/亩。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时间

2020 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及义乌市经济发展水平,我市将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义政办发〔2018〕7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