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404339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1〕30号

  • 成文日期:

    2021-09-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1-0007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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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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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担当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保障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永续利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持续做好监管工作,严禁无证采伐,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此次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我市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森林抚育采伐限额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镇街、市林场森林抚育年度任务统筹安排。限额不能跨年度使用,为提高限额综合利用率,各镇街、市林场务必提早安排采伐指标落实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使用的采伐限额重新统筹调剂。

三、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深化林木采伐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使用林地申请单位与林木所有者协商一致后,可由使用林地单位提出同步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申请,凭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镇街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

四、规范完善天然林、公益林和松科植物采伐管理

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中的松林、人工杉木林列入省级以上抚育改造工程项目的,抚育采伐强度不得超过40%。严格执行《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许可证办理,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应告知林木所有者限期除治义务,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枯死松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凭采伐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含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申请办理的次年3月31日。零星枯死松木可由疫情所在镇街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并于清除之日起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抵扣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零星枯死松木界定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木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

五、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

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实施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动态监测,强化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碳储量以及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切实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制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义政办发〔2016〕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义乌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义乌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