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55471653W/2022-42686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义乌市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义建局〔2022〕19号

  • 成文日期:

    2022-03-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16-2022-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义乌市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2-03-18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合理利用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范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拟定《义乌市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18日

义乌市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合理利用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范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定义)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室内用于停放机动车(不含人防车位和机械车位)场所。

(适用范围)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工业用地除外)的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销售及登记管理。

二、(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机动车停车位的工程建设管理、预售、网签等工作。

三、(规划管理)在报批规划许可时,方案图或建施图中明确每个停车位的位置,四至界限、尺寸和编号等,有利于停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为确保停车便利、提升停车舒适度,计入配建指标的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净尺寸不得小于2.5m×6m。子母车位的子车位可与母车位一并登记,但不计入配建指标。

四、(交易管理)1.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机动车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应以一个机动车停车位作为一个基本单元。

3.销售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划内业主的需要。预售机动车停车位的,应销售给本区划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4.出售或附赠商品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的车位买卖或附赠合同,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受理机动车停车位的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对购买或附赠对象进行查询,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办理合同备案。

5.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合同双方应约定专有建筑面积,销售计价方式应采取按专有建筑面积或按个计算。销售合同中应当附机动车停车位建筑平面图。

6.转让附机动车停车位所有权的房屋,车位原则上应一并转让;单独转让车位的,受让方须为本区划内业主。

7.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机动车停车位的使用功能,对尚未出售或附赠的机动车停车位,可出租给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五、(登记)1.多用途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须在规划批准的方案图或建施图中以“商业车位”“住宅车位”等方式备注,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备注功能认定;规划批准的方案图或建施图中无备注的,由规划确认车位用途后,按规划确认的用途登记相应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

2.建设时要求在机动车停车位四周埋设固定界址点(钢钉等),申请登记的机动车停车位应通过规划核实,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机动车停车位可以根据实测绘的专有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单独登记;地下室通道及为小区配套的功能区块为全体业主共有。

六、本办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