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7695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河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2〕42号

  • 成文日期:

    2022-07-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2-0009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河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2-07-01

访问次数: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河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河道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水务局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各镇街负责辖区内的河道安全管理、水环境保护、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各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辖区内河道安全巡查,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清淤、保洁等工作。各级河长按照《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义乌市河长制工作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市河湖与水电管理中心承担我市河道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三)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镇财政预算。

二、河道管理和保护

(一)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分市、县、乡三级。市级河道名录由金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公布,县级、乡级河道名录由市水务局依照法定程序公布。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二)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护堤地宽度由市水务局会商各镇街及有关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三)市水务局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加强河道管理宣传工作,普及河道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河道管理。

三、流域综合等规划编制

(一)市水务局应按照法定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金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行业的需要。

(二)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县、乡级河道的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征求相关部门和金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其他部门编制涉及河道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水务局意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时,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四、河道治理等工程建设

(一)市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治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二)河道治理应当满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航运生态、美丽便民等相关要求,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河道治理应当明确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优先采用自然、亲水、渗透等生态型的结构形式,发挥生态型护岸渗透自净、涵养水分等作用,避免水体与土壤及其生物环境相分离,保护和修复丰富的河流生态系统。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河道安全运行与管理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环境治理工作,加强污水排放口监管和河道水质监测。市水务局应当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水务局应当制定我市范围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四)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同时属于航道的,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还应当同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各镇街和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水务局,同时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法律责任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强化执法监督,要坚决纠正河道管理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追责。

七、其他

(一)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域占用、水工程安全管理以及其他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2年8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