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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局
义发改价格〔2023〕8号
2023-11-03
主动公开
GYWD02-2023-0003
有效
发布时间: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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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3〕1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对象及征收标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对象为纳入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所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000元/吨·年、氨氮5000元/吨·年、二氧化硫2000元/吨·年、氮氧化物2000元/吨·年。
二、初始排污权按规定每5年核定一次,原则上在每5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完成核定,延续后的有效期限截止到5年规划期末。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按日计算。
三、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竞价的底价参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自通过省交易系统成交之日起计算。
四、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或者其他原因节余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依法有偿转让或申请政府回购。排污单位转让富余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政府优先对其回购。排污单位转让的富余排污权有效期保持其剩余期限不变,自通过省交易系统成交之日起计算。
五、严格落实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转让、排污权回购等各项排污权交易业务,应通过省交易系统办理。
六、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七、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原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义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发改价〔2016〕6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
义 乌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