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义乌市城市管理局)
机构负责人朱跃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行政三号楼18、19楼 
联系电话0579-8557020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令时) 14:00-17:30(夏令时)
邮政编码322000
邮箱
主要职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市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的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责和执法资源,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执法监管。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优化执法事项。

  (三)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管理规范并实施;承担城市管理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日常城市管理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

  (四)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卫生保洁监管、政策标准制定;指导全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验收和拆除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市容环卫、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资质审批等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工作。

  (七)负责全市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八)牵头全市城镇垃圾分类、公厕革命、犬类管理等工作。

  (九)在全市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4.行使市政公用(含液化石油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部分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7.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人行道违法停车和摩托车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8.行使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饮食摊点行为和室外无证行医、游医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9.行使水务渔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10.行使农业管理(畜牧兽医行政处罚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11.行使建设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测绘管理行政处罚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十)在佛堂镇行政区域内,除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外,还行使以下职责:

  1.行使发展改革(物价、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2.行使经济发展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3.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4.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5.行使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6.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7.行使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8.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9.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10.行使市场贸易发展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11.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12.行使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13.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十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创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执法监管“一次到位”。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责和执法资源,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执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