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0-34797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20〕49号

  • 成文日期:

    2020-12-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0-0007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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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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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义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主要分为杂树、果树、大棚、围墙等类别,按12000元/亩标准统包给被征地单位(不包含农村居民住宅及重大水利设施),由被征地单位按实清点后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如被征地单位认为统包补偿标准低于实际应补偿数额的,也可按实清点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单个征地项目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方式可两者选一,不可混合选择。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上的青苗补偿按4000元/亩标准包干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五、其他

本补偿标准未涉及或者难以参照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实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六、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义乌市征用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义政〔2003〕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义乌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义乌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docx

附件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