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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义乌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义农〔2024〕75号
2024-07-16
主动公开
GYWD65-2024-0002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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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义乌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农通〔2023〕34号)精神,现将已修订的《义乌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义乌市商务局
义乌市供销社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6日
义乌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义乌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义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一、申报标准
义乌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义乌市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义乌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农产品电子商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 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种植企业。总资产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2.养殖企业。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粮油、蔬菜、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000万元以上。
5.休闲观光农业企业。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6.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服务)收入800万元以上。
7.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8.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金华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总资产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50万元以上。
(四)企业信用。企业综合信用评级C级及以上。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效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产销率达90%以上。
(六)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5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50%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一般在5000亩以上。
3.休闲观光农业企业。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或基地面积50亩以上。
4.农业服务企业。服务覆盖率占乡镇数的30%以上或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3000亩以上。
5.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生产加工企业需有注册品牌和商标或使用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1.义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考核)表;
2.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附审计报告),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单独正本上报;
3.企业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说明和企业承诺书(包括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涉税违法、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等方面问题的承诺说明);
4.企业经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的总结材料,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参与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公益事业等情况;
5.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镇街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审计机构结果、征信查询等情况,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4.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现场核实后提出审定意见;
5.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义乌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文公布,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义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义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监测管理程序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
1.在监测年份,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表、年度发展总结,并附上企业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说明和企业承诺书(包括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涉税违法、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等方面问题的承诺说明)。
2.各镇街对所辖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经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文公布。
4.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1)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2)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3)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5)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6)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关于印发<义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义农〔2019〕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