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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20〕14号
2020-03-17
主动公开
GYWD01-2020-0008
有效
发布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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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激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融资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股东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二、资金用途。股权质押所获融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各相关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质押条件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实施股权质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必须为实施静态管理的股权;
(二)出质人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三)出质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股东股权质押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批准;
(五)单个股东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本社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
(六)股东不得以质押方式变相转让其股权。
五、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向本社提出书面质押申请,说明情况理由,户内所有股东应签字确认。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对质押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做出同意质押或不同意质押的决定。
(三)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股权的数量;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
(四)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质押价值测算方法可以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年度财务报表的每股折算净资产价值、分红比例、经营性资产增减变化、总体经营发展情况等综合确定。
六、登记管理
(一)当事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质押登记申请书;
2.股权证书;
3.质押合同;
4.登记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三)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押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押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押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相关权利和义务
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质押股权,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拍卖、变卖质押股权限于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优先回购质权人股权。
八、风险补偿。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对开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而发生贷款本金亏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本金亏损数额40%的风险补偿。
单个贷款机构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不良率达到3%时,应停止该项业务,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九、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