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0-343123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意见
关于开展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深化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实施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
义政发〔2020〕44号
2020-12-08
主动公开
GYWD00-2020-0006
有效
发布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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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改革,建立物流企业单位资源产出效益的激励和倒逼机制,促进我市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是指以物流企业资源产出效益为核心,综合衡量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评估机制,其结果作为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并与政策扶持、行业整治、出城入园等直接挂钩。以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实施物流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树立物流行业优质业态和示范企业,倒逼资源产出效益低的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或整合发展,加快推动我市物流业提升。
二、评价对象及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非供地国内物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卸货点,以下简称“非供地企业”)、供地物流企业(含快递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供地企业”)。
供地企业建成投产次年开始两年内不列入效益综合评价考核,第三年开始按效益综合评价进行考核;对分期建成投产的供地企业,按实际投用的项目分别考核,项目各期都建成投产后次年开始第三年合并考核。
(二)评价原则
评价对象按自愿原则参加效益综合评价,未参加评价的企业不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评价内容
对评价对象的税费贡献、发展水平、综合管理等情况开展全面采集并作出效益评价。
(四)评价周期
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每年考评一次,参评的非供地企业要求在上一年度内完成注册登记。
2020年考评数据采集为企业前两年的指标数据,注册登记不满两年的采集注册登记以来所有数据。自2021年起,考评数据采集企业上一年度的指标数据,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采集注册登记以来所有数据。评价指标基准值每年更新一次。
(五)评价指标
1.供地企业指标及权重分值:亩均税费(45分,其中税收40分,社保5分)、亩均营收(15分)、信息化应用水平(10分)、企业管理智能化(10分)、企业优化提升(5分)、综合管理(10分)、荣誉(5分)。
2.非供地企业指标及权重分值:工商登记情况(5分)、税费贡献(40分,其中税收35分,社保5分)、经营网络健全度(10分)、运输能力(10分)、信息化应用水平(10分)、企业优化提升(5分)、综合管理(15分)、荣誉(5分)。
(六)评价办法
计分方式分为公式计分和直接计分两种方式,每个企业的得分为各项计分总和。某项指标为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分,具体指标见《供地企业指标计分表》(附件1)和《非供地企业指标计分表》(附件2)。
1.公式计分
得分=具体指标分(基准分+累计分)×权重分值比例
供地企业的亩均税收、亩均营收采用公式计分,亩均税收基准值为10万元、亩均营收基准值为150万元。达到基准值的得单项指标分50分,封顶100分。
非供地企业的税收采用公式计分,税收以全市参评非供地企业的前两年缴纳税收平均值为基准,达到基准值的得单项指标分50分,封顶100分。
2.直接计分=具体指标分
供地企业的亩均社保缴纳情况、信息化应用水平、企业管理智能化、企业优化提升、综合管理、荣誉采用直接计分。
非供地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经营网络健全度、信息化应用水平、运输能力、企业优化提升、综合管理、荣誉采用直接计分。
三、类别设置
按照供地企业以及非供地企业分类对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最终得分进行排序,依据排序情况并参照企业实际,分A、B、C、D四档确定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结果。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资源利用效率高、质量效益好、贡献大的物流企业;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利用效率、经营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物流企业;C类为监管调控类,指经营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的物流企业。D类为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
(一)分布比例
1.供地企业
A类为综合排名前30%(含)的企业;B类为综合排名在30%—70%(含)的企业;C类为除A类、B类、D类之外的企业;D类为达不到供地合同规定亩产税指标的企业、存在否决项的企业。
2.非供地企业
A类为综合排名前5%(含)的企业;B类为综合排名在前5%—40%(含)的企业;C类为综合排名在前40%—75%(含)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在后25%的企业及存在否决项的企业(否决企业不列入计算比例)。
(二)调整规则
1.否优。有以下情况的企业不列入A类:
(1)有2项(含)以上指标不得分的企业。
(2)信用分级为D级的企业。
2.否决。信用分级为E级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对于有上述情形的企业,由相应主管部门提供情况,由市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四、结果运用
根据企业A、B、C、D分类结果,推行以差别化要素价格为核心、多元化综合措施为辅助的结果运用政策体系。
(一)分类订策
1.A类企业。
供地企业:在用地、用电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申报重点产业项目;在自有园区外有场地需求,参照B类非供地企业标准执行;实施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用电需求,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非供地企业:在同等区块内优先安排入园经营,鼓励物流园区业主对入园企业给予不超过10%的租金优惠。
A类企业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可享受企业加油直供优惠;优先推荐参评市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优先推荐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级各类先进评选;按现有政策规定优先解决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
2.B类企业。
供地企业: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在自有园区外有场地需求,参照B类非供地企业标准执行;实施有序用电时,适当保障用电需求,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非供地企业:在同等区块内第二批安排入园经营。
B类企业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可享受企业加油直供优惠;在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级各类先进评选等活动上给予适当支持;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3.C类企业。
供地企业:在自有园区外有场地需求,按照非供地企业B类之后C类之前安排。
非供地企业:在同等区块内第三批安排入园经营;引导物流园区业主对入园企业上浮不超过5%的租金。
C类企业下调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相关政策标准的80%给予财政奖励、补助;不支持参评市示范物流园区、示范物流企业;不推荐企业负责人参评政府组织的各级各类先进评选。
4.D类企业。
供地企业:不予安排新增用地和新增场地需求。
非供地企业:支持物流园区业主不安排D类企业入园经营。
D类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我市各级财政奖励、补助;建立D类企业专项监管和执法制度,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二)退出机制
支持物流园区业主制定有关将效益评价结果排名列后2%或信用分级为D级以下的企业淘汰出园的考核管理机制。因信用分级为D级及以下而调整为D类的企业,淘汰出园不列入2%比例计算。
五、卸货点的配置办法
(一)资格认定
支持物流园区业主根据卸货点的工商登记情况、经营网络健全度和综合管理等情况确定入园资格。
(二)配置方式
支持物流园区业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根据竞标结果排序入园。中标比例可以按园区规模确定。
(三)退出机制
支持物流园区业主每三年招投标一次,并建立有关将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或信用分级为E级的企业淘汰出园的考核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统筹推进全市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发展委,牵头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综合协调、效益评估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物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税务局负责提供物流企业实际入库税收和销售收入;
公安局负责提供物流企业运输车辆信息;
金融办负责提供物流企业征信信息和股改信息;
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物流企业名单;
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物流企业用电数据;
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参评供地企业名单、合同规定亩均税收清单、宣传发动企业参与评价;
人力社保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负责提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偷税、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存在欠税的企业清册;
各镇(街道)负责宣传、发动、核实辖区内企业;
陆港集团负责对入驻所属园区的物流企业开展评价工作,组织发动园区内物流企业参评;
市场发展委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汇总并按本意见计算企业综合评价结果。
(三)夯实基础数据。各数据提供部门要将基础数据统计、清查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清查、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性,为物流企业综合效益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各相关部门根据市有关政策,在用地、用电、用油、财政扶持、人才子女就学、人才住房保障等资源要素方面,按照评价结果严格执行差别化配置。
(五)强化社会监督。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全程实行阳光操作,评价细则、计算方法、评价结果等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物流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发〔2018〕7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供地企业指标计分表
2.非供地企业指标计分表
3.卸货点资格认定表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