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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82000000/2023-436435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23〕5号

  • 成文日期:

    2023-02-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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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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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浙中科创走廊核心策源地和国际知名创新创业首选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为世界小商品之都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构筑坚实的科技支撑,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创新主体

1.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其中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以申报材料中审计报告数据为准)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奖励,其它企业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2.对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3.对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4.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要求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二、加强科技研发投入

5.重点围绕信息光电、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芯片传感器及智能终端、医疗健康等四大新兴产业培育和小商品系列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科技攻关,支持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攻关与服务。获得省级、国家级科技部门项目支持的,按上级实际到位资金1∶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与上级支持经费的总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研发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责任单位:科技局)

6.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税务局)

7.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10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当年税务汇算清缴截止日为时间节点,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经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委托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专项报告出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企业上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超过2000万元的,按5%给予奖励,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200(含)—2000万元的,按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当年所需奖励资金超过专项预算时,同比例调减企业奖励金额。(责任单位:科技局、税务局)

8.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重点企业科技投入指标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之中,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可视同利润,逐年实现稳步增长。(责任单位:国资办)

9.加强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科技创新工作。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企业纳税排名中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视同市级纳税贡献。(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市场发展委、税务局)

10.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招商力度,市招商平台年度高新技术制造业投资不得低于年度制造业投资的80%,年度高新技术服务业投资不得低于年度服务业投资的50%。经省科技厅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70%收费。(责任单位:自贸发展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供电公司)

11.加强招商项目研发机构建设,市招商平台招引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即投资额超过亿元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必须设立企业研发中心,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必须同步引入企业研发机构。在制造业标准地出让和产业招商时,需明确单个项目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必须达到3%以上,落地投产后3年内必须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自贸发展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三、激励科研人员创新

12.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承担科研项目,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责任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

13.对认定为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依托单位500万元奖励。对“百博入企”考核优秀的博士给予10万元奖励,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14.对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依托单位2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重点引智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15.对聘用年薪在30万元及以上,已聘用时间1年以上的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补助,补助金额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海外工程师年薪50%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聘请同一海外工程师的,其年薪补助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推进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16.加快推进浙中科创走廊义乌科技城、光电创新城“两城”建设,重点做好重大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落实、建设资金筹措、重大项目建设等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发改局、科技局、自规局、双江湖指挥部、经开区管委会、各国企)

17.鼓励科研院校来本市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考核优秀的可将不超过20%的运营经费用于中心入驻人员奖励。对获批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撮合科技成果入场交易获得省奖励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省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18.积极推进独立法人研究院建设。科技局统筹协调全市研究院招引,并负责做好研究院建设、运营、考核、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指导。相关平台和国企招引市外科研院所或科技企业来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研究院的,由招引单位给予研究院场地租金和设备购置等补助。科技局对平台和国企招引的独立法人研究院给予每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其获得的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经费按1∶1.5比例给予奖励,对其实际投入研发经费每年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成立年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研究院,每年按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研究院按招商项目形式引进,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自贸发展区管委会、双江湖指挥部、经开区管委会、各国企)

19.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建设依托单位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奖励。积极争取省实验室布局,对引进或依托国内外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省实验室,按招商引资方式给予支持。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市县联动的要求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

20.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省考核优秀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按上级到位资金给予1∶1奖励。围绕科技对接、双创活动等主题,对经报备的沙龙、论坛、推广发布、揭榜挂帅、合作对接、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按其实际投入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国有企业主动布局创新创业链,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制定科学的孵化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孵化资金或基金,鼓励以先缴后返租金等方式支持入孵企业,以科技企业孵化能力为重点对孵化器运营公司开展差异化考核。(责任单位:科技局、国资办、各国企)

21.对入驻金华市“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实行租金补助,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给予全额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不合格的不予补助。支持国企在上海等地建设“科创飞地”,制定优惠政策,发挥源头创新项目离岸孵化作用。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开展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各国企)

22.每年对镇街三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创新服务能力进行量化评价,对排名前30%的综合体给予所属镇街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镇街综合体建设和运营团队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23.鼓励开展科技合作与成果产业化。对经市级以上科技企业立项的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转让项目,经企业委托行业内专家鉴定,技术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且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后,技术交易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24.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25.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市单位的,分别奖励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市单位的,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我市单位为第二完成者的,减半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六、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26.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共同推进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贷款支持,科技企业获得除抵押、质押以外的贷款且正常还贷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放贷金额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年,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年,每满12个月为一个奖励周期。(责任单位:科技局)

27.鼓励国有资本设立义乌市科技创新母基金,加强与社会资金合作,在义乌注册成立科技创新子基金。(责任单位:科技局、国资办)

28.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新券兑付资金,用于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购买检验检测、测试分析、技术查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等服务,所支付费用可用创新券以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抵扣,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加强资源挖掘,将创新券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责任单位: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七、保障措施

29.加强财政政策的引导撬动作用,不断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年增长保持15%以上。

30.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科技招商、科技主体、项目和平台管理、许可备案、政策兑现、科技统计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相关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可视情况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八、附则

本意见自2023年2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1〕2号)中责任单位为科技局的条款废止(具体见附件),但已发放的适用风险补偿的科技信用贷款产品实行逐步退出,最晚贷款到期日截至2024年5月25日,具体办法由科技局负责制定。2022年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按本政策奖励。同一事项同时适用多项地方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属于招商项目的按招商协议执行。认定奖励事项有创建期限的,按立项、中期检查、验收通过三个阶段进行兑付;无创建期限的,按认定时间兑付。

附件:《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1〕2号)废止条款目录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1〕2号)废止条款目录.docx